论委任立法
发布时间:2020-06-09 19:02
【摘要】:委任立法这一概念,最先出现在英美国家,是指根据授权立法制定的立法,“授权法”来自议会,根据这一授权进行的立法即被称为“授权立法”。 委任立法是自19世纪30年代由英国开始,20世纪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发展的一项法律制度。这一历史时期,也是政府职能伴随社会发展而急剧扩张的时期。从社会基础来看,委任立法现象也正是政府职能扩张的体现,也是政府职能扩张的产物。 政府职能的扩张带来政府机构内部权限的调整,议会主导的宪法架构转向行政机关,出现了“行政国”,这些为委任立法的产生、发展提供了客观的社会基础。委任立法存在的理由概括起来有:(一)议会受时间压迫(二)立法技术性问题的处理(三)社会危机与突发事件处理(四)立法试验(五)立法的灵活性等原因。 委任立法自产生以来,实际上对宪政原则构成挑战,这种挑战体现在:(一)挑战人民代表机关的立法权威(二)挑战宪政分权原则(三)挑战宪法至上原则而宪法也对这一挑战作了回应,本文分析了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委任立法制度,在此基础上,界定出委任立法的概念:即享有宪法规定立法权的立法主体,通过授权法的形式,将其部分立法权限授予其他机关或组织来行使的一种法律制度。 委任立法在翻译时又称“授权立法”,在我国,授权立法即为委任立法,我国的授权立法始于特别授权,但后来的发展却是法条授权的数量越来越大,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的授权、国务院部门的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等等,我国授权立法的迅速发展,是由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它弥补了我国立法数量上的不足,,使社会关系能够及时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它细化了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有效地保障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它限制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程序立法的不足。但我国授权立法在授权主体、授权笼统和超越授权以及转授权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作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01
本文编号:2705109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0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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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靳玉强;我国税收授权立法探析[D];厦门大学;2006年
本文编号:270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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