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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物权制度及其伦理基础

发布时间:2020-06-10 05:49
【摘要】: 中国现代物权制度是在继受大陆法系成果的基础上,在市场经济冲击和对传统伦理文化依然不自信的情况下仓促建构而成的,基本上切断了与中国古代伦理型物权制度的联系,也意味着在相当的程度上缺少社会的伦理道德支持,从而使法的信仰大打折扣。就物权法而言,在借鉴和吸收西方现代物权法时,应立足于中国的传统伦理并理清我国传统伦理型物权制度的伦理脉络。唯期如此,才能够寻求传统伦理型物权制度的伦理精华,为构建现代物权法提供不可或缺的文化支撑。 基于此,本文以中国传统伦理角度为学术视角,对中国古代物权制度进行了系统阐释和分析,并提炼出对物权法现代化可能有所助益的伦理要素。全文共四章,四万多字。 第一章简要介绍了中国古代物权制度及其特点,并对我国古代民法的内容进行了简单说明,认为我国古代虽无形式民法,但有实质民法。中国古代物权制度以土地所有权制度为核心,以国家利益为本位,具有浓厚的礼制宗法伦理色彩。 第二章介绍了我国古代物权制度的各种类型,并从中国传统伦理角度,对所有权、永佃权、地基权、相邻权与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铺底权、先买权等中国古代物权类型进行了分析。我国古代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与发现埋藏物没有报酬,是基于传统经济伦理中的拾金不昧、重义轻利的精神。中国古代对永佃权的肯定和对一田二主的认可,主要是从国家利益考虑的。地役权和相邻权制度的许多具体法律规则是伦理规则的直接反映。典权制度的创设是由于国人重孝而好名。先买权之存在,更有其伦理的、社会的、经济的理由。亲邻先买权也是中国古代宗法制度的传统。 第三章从中国传统伦理角度,对我国古代物权变动制度进行了解析。主要选择物权变动中的公示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探讨。认为中国古代物权变动受到了古代国家社会本位与民本主义政治伦理、宗法亲情伦理、以求善为目标的传统伦理的影响。 在上述基础上,第四章提炼出了中国传统伦理中对于物权法现代化有助益的一些要素,如借鉴中国近代制订物权篇中采取的“社会本位主义”原则,批判地继承中国古代伦理型物权制度中亲属法伦理,辩证地吸收中国古代伦理型物权制度中的善良风俗,以及融入中国传统的生态伦理,等等。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9;D923.2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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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涛;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范中占有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705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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