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传媒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0-07-02 23:19
【摘要】: 传媒的法制化表现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措施在传媒地位完全的法人化和实现所有权主体的多样性阶段的状态与模式。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国家对传媒产业的法律保障,其二是国家对传媒产业的法律制约,在众多媒体中,手机传媒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已被大众广泛接受,由于其具有同传统媒体所不同的种种特性,因此已成为继影视、报纸、广播、网络之外独立存在的“第五媒体”。但正由于其具备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以及更为强大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许多现实问题。这属于新兴事物高速发展突破了原有法律的规范界限,造成目前立法层面的真空,且使理论界对此也颇多争议。 本文试图以我国传统传媒的立法指导思想为切入点,首先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等多角度分析第五传媒的利弊现状及立法律环境,并借鉴国外关于第五传媒立法的优点和长处,对我国第五传媒的法律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第五传媒的立法修定、司法实务中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参考。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0.4;G206
本文编号:2738815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0.4;G206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赵玉玉;手机短信息的法律规制研究[D];兰州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273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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