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法制的伦理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2 19:12
【摘要】: 中国历史悠久,具有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在传统社会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法律思想以及法律制度规范,并且呈现出伦理性的特点。这种伦理性的法律制度不仅对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社会主体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对我国当前的和谐社会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传统社会的思想观念中,伦理是指宗法社会中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尊卑等级秩序以及应该如何行为的规范,而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一开始就深受这种伦理规范的影响,在重视伦理亲情、主张以德礼为治世之本的环境下发展起来,以至于人们将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称为伦理法。 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制的伦理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宗法规则纳入法律制度,以维护家族本位和等级制度。是非曲直的标准与伦理道德的标准基本重合,处处维护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宗族法规也具有准法律的性质。第二,德主刑辅,法律制度处于伦理道德的统领之下。法律规范始终难以摆脱伦理道德的束缚,这就要求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以及刑罚的制定以礼为指导,以礼为准绳,使礼对法具有了先决性和至高性。第三,义务本位,形成重公轻私、重刑轻民的法律体系。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鲜有对人民权利的规定,表现就是中国传统社会历代主要法典均是刑法典,清末以前的立法成果也主要集中在刑法的领域。最后,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重视伦理亲情,遵循情重于法的原则,在尽量使亲情义务法律化,从而使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具有了浓浓的人情味。 中国传统社会法制的伦理性特点的形成是与中华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社会生活方式、经济结构、政治结构以及文化观念等客观因素分不开的。自然地理环境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制伦理性特点产生了先天性的影响,封闭的地理环境以及复杂的气候条件使中国传统社会的先民形成了崇古敬祖、追求和谐的道德观念,进而影响到传统社会的法律文化以及法律制度。而农耕文明的长期滋养更为中国传统社会法制的伦理性的形成奠定了深厚的基础,宗法等级的社会结构以及社会政治结构与法律制度相互影响进一步巩固了法律制度的伦理性特点,而传统社会儒家思想文化也对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几种因素共同促成了传统社会法制的伦理性特点。 传统社会法制的伦理性特点,对当时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主体都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传统社会法制的伦理性特点一方面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有阻碍了商品经济的繁荣进步,进而阻碍了民主、自由、人权等先进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一方面促进了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缓和了社会矛盾以及阶级矛盾,另一方面又造成了社会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一方面提高了社会主体的道德水平和守法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又扭曲了社会主体的人格发展,阻碍了社会个人独立意识的觉醒。 传统社会法制的伦理性特点对我国当前的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首先它要求我们在当前的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做到德法并举,使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有机结合,使二者既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追求,又注意二者之间的差别,在社会建设中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共同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再次,要求我们在当前的和谐社会建设中在思想观念、法律制度中做好几个转变,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最后,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尊重人的价值与主体地位,注重以人为本,建设法治社会。总之,我们要积极吸收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文化中的精华,摒弃其糟粕,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的社会建设。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0.0
本文编号:2752375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0.0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赵新玲;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性[D];河北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75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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