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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破产管理人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24 03:26
【摘要】:本文通过论述美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探讨我国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文章首先介绍了美国破产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相关的专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和产生方式,以及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本文的重点是关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权利是有效管理破产程序实现破产目的的手段和保障。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撤销权、诉讼权、确定或终止待履行合同权。享有权利就应该承担义务与责任。除了履行破产法典规定的义务外,破产管理人还应承担由信托法发展起来的被信任者义务;破产管理人一旦违法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美国法学界对违返义务的认定标准还有分歧,其中包括故意标准、过错标准和重大过失标准。本文参考了大量美国的案例和学者观点,对前述问题作了全面的分析。最后,基于美国法的经验,本文论述了现行法律体系下破产清算组的实践和存在问题,分析了破产法草案中管理人制度的基本架构和缺陷,最后提出了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71.2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8条

1 王淑敏;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制度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0年

2 王晓凤;管理人选任制度比较法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3 陈杭城;论对破产管理人的规制[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4 周江昊;中美破产管理人制度比较研究[D];复旦大学;2011年

5 李海雅;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06年

6 范桂红;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07年

7 黄泽雁;破产管理人的职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

8 宋春雪;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D];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276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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