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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的整体性法律阐释理论

发布时间:2020-08-09 03:11
【摘要】:德沃金的整体性法律阐释理论是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法理学理论。因为,在他看来,法律作为人的本体性存在的一种表征,寄寓着人对自身生存意义的追求与思考,法律对于我们来说,意味着“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而这种承载着对生存意义进行探寻的法律思考,不仅是人们生存实践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同时也构成了贯穿西方法理学两千多年发展历史的一条内在线索。它为德沃金在现实压力下寻找走出理论困境之路,提示了一种方向。 在西方法理学的历史发展脉络中,对人之生存意义的关注是与对法律本身的合法性问题联系在一起的。这种联系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由于关系到“法律之为法律”,对法律合法性问题的解决,成为了在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一法理学的古老命题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 当德沃金面对法律的合法性问题时,它已经是一个难题了。实证主义法学在英美学术圈中仍然具有的主导理论地位,使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首先要经历与实证主义法学的论战。这并不轻松。在德沃金之前,一批所谓的新自然法学者已经进行了类似的努力,但结果都差强人意。而德沃金当时所处的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由于政府合法性危机,引发了剧烈的社会动荡,法律的合法性问题凸显出非常强烈的现实急迫性。虽然,就德沃金主张法律的合法性渊源最终在于人的道德这一点来看,他可以被归入新自然法学派。但后者对这一问题的并不成功的解答,给德沃金提供了新的理论生长点,使他所建构的整体性法律阐释理论体现出很大的不同。其实,实证主义法学回避合法性问题、新自然法学没有解决好这一问题,原因都可以归结为实体道德内容的确定性问题。如果道德内容不确定,引入法律后便会破坏法律的确定性。因此,法律的合法性问题与法律中道德内容的确定性问题,成为一枚硬币的不同两面。在确定性问题上,德沃金面临了最大的理论关节点,他没有退路。 德沃金的高明之处在于,他放弃了继续在法律中确定某种价值实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09.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邓晓芒;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2期

2 苏力;判决书的背后[J];法学研究;2001年03期



本文编号:278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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