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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格与敕的发展演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9 11:35
【摘要】: 唐宋时期是中国古代社会法制建设的辉煌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制,无论是其总体性的法律体系,还是其具体性的法律制度内容,都对当时的世界(尤其是东亚地区)和其后的各个朝代产生过极其重要的影响。而这一时期的法律形式作为其法律制度的外在的形式载体,在该时期法制所产生的巨大作用和影响的过程中具有不容置疑的重要地位。在这一时期的诸多法律形式中,最引人注目的应该非“敕”莫属了。唐代中期以后,敕在立法中的比重上升,以格后敕的形式表现;到了宋代,编敕更是成为最主要的立法形式;同时,与敕最具亲缘关系的“格”也在许多方面发生了变化。本文正是基于一种动态研究的思考,对唐宋时期这两种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形式的发展演变情况进行了考察。 全文共分为导言、正文及余论三个部分。 导言部分首先从法律形式的一般概念入手,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梳理和归类,在此基础上阐述了笔者之所以选取唐宋时期的格与敕两种法律形式进行考察的思路及文章的选题意义。其次,对学界已有得研究成果进行了简单的说明,指出学者们在此问题上大多依照自己的研究习惯,把唐代和宋代分为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来进行研究——如此则束缚了研究的范围,缺少了从整体的角度对这一时期的法律形式进行动态的研究。笔者希望通过对唐宋时期格与敕两种法律形式发展演变情况的考察,对此进行一些初步的探索。 正文又分为三个部分。 (一)“唐宋时期格、敕立法的发展演变”。笔者从唐宋立法史入手,对这一时期的“格”与“敕”两种形式的法律文件进行了考察,指出了这两种法律形式在立法层面上经历了(唐)格——格后敕——编敕——(宋)格、敕这样一个发展演变轨迹,同时指出了这一时期法典编纂体例的变化。 (二)“唐宋时期格、敕性质的发展演变”。笔者在前面的归纳整理的基础上,从格与敕的条文本身入手,对这两种法律形式的性质进行了探讨,指出格经历了从全面的综合性质的法律规范到行政管理性质的综合性法律规范的变化;敕则经历了从综合性质的法律规范(具体指格后敕和编敕对唐格性质的承袭)到单纯的刑事法律的变化。 (三)“唐宋时期格、敕作用的发展演变”。这一部分主要从唐宋时期格、敕对律的作用入手,以具体的条文以及当时司法实务中的一些案例作为实证,对这两种形式的法律在实践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指出唐前期,格对其他法律形式起着补充辅助和修改变通的作用;唐后期及五代时期,唐格的这一作用被格后敕和编敕所继承;及至北宋前期,这一作用完全被编敕所取代,格成为国家常法;北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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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孔学;《庆元条法事类》研究[J];史学月刊;2000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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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海燕;中晚唐时期司法制度之变化初探[D];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



本文编号:278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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