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商会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11 18:06
【摘要】:本文所指的近代是指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至1949年的一段历史时期。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西方国家的商会法在19世纪50年代就出现。世界上最早出现商会的法国,1858年就颁布了有关法律,确认商会的法律地位,将商会置于政府的监督和保护之下,1898还制定了专门的《商会法》,随后西方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商会法,规范商会的设立、职能、组成、权利义务等。中国近代商会法律制度的建立从1904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开始,民国时期1914年和1929年都重新制定了商会法。本文在梳理中国近代商会法律制度产生和发展历史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实证等方法,分析商会法的产生和发展对中国近代法制建设的影响,对鸦片战争后,中国由封建社会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中国近代商会法所显现的时代烙印作一恰当的历史评价,为中国当代商会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章),中国近代商会立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笔者介绍了清末和民国时期不同的立法背景,并分析了不同的历史背景对立法内容产生的影响。 第二部分(第二章),近代商会法的主要内容。商会法是社团组织法,因此内容多是关于商会的设立、组织机构、职能、会费、解散和清算等方面的内容。中国近代,不同时期的立法,由于时代背景不同,立法的内容也有较大的差异。在介绍 WP=4 了清末《奏定商会简明章程》的内容后,比较分析了清末和民国时期商会法的差异,并肯定了民国时期商会法在立法体例和内容上的进步。 第三部分(第三章),中国近代商会法的法制意义。中国近代商会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对中国近代法制建设意义重大。商会法律制度的创立,开创了中国近代社团立法的先河,为中国近代民间社会力量的发展提供了有限的空间。商会法律制度建立的过程,是近代意义上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为近代中国商人的地位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商会成立后,积极参与中国近代法制建设,对中国近代立法、执法等方面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第四部分(第四章),对中国近代商会法律制度的历史评价。近代商会法是中国由封建社会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留有很深的时代烙印:中国近代商会法律制度的创立是清政府内困外患之下功利性的选择,立法意图具有很强的功利色彩;中国近代商会法的制定和修改是国家和社会力量较量的结果,国家和社会之间强弱关系的不同,决定商会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国近代商会法主要借鉴日本的立法,具有明显的移植性。 结语部分,笔者阐明了借鉴历史,建立和完善中国当代商会法律制度的观点。我国目前应当制定专门的商会法,规范商会的组织构建,充分发挥商会的职能作用,使国家和社会在发展国内经济、决胜国际市场的宏观目标指导下,实现良性互动,建立现代国家和社会的新型关系。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29
本文编号:2789390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29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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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9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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