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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形成机制的法律问题——从法经济学视野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0-08-22 15:33
【摘要】:本文在国内法学界首次运用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理论,分析和研究市场经济中信用形成机制的法律问题。这是一篇具有原创性的跨学科的综合性的论文。全文35000余字。 首先,对信用的概念进行详细的分析,首次把信用概括为基础信用、信息信用和金 融信用。其中基础信用是处于关键性地位,是其他信用内涵的基础,是最基本的信用形 式,信息信用是基础信用派生形式,而金融信用则是一种特别注重基础信用的交易方式,因此有关信用的法律制度应该紧紧围绕基础信用和信息信用。其中,基础信用由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进行规范;信息信用山征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而金融信用作为特殊的交易方式,则由具体的金融法规进行规范。 本文以美国经济学家Kreps的委托一代理信用博弈模型为基础,建立了买卖关系信 用博弈模型,它能够包容信用中介机构在信用制度中的作用。通过对一次性博弈模型的 分析,对于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做了富于创新意义的讨论,结合经济决策理论,提 出适度赔偿理论,并指明适度赔偿制度在建立诱导交易主体遵守信用的作用,通过实证 和量化分析,建立了一个计算模型,给出了适度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从而适度赔偿理 论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通过无限重复博弈和重复博弈的分析,综合讨论在市场经济中以触发策略为前提下信用的形成机制,结果表明这是一种内生性制度。同时详细讨论市场经济中信用机制的各种条件以及法律在信用机制中的作用和地位。 接着探讨了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实务问题。介绍了征信的机构的LfJ现、征信业务内容、特征以及对信用形成机制的重要作用。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探讨了信息公示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介绍了西方征信国家的有关立法经验。 WP=4 本文在国内法学界首次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分别从信用制度的需求因素和信用制度 的供给因素两个方面进一步分析我国信用法律制度问题,同时还运用了信息经济学的理 论,分析我国信用缺失的原因。提出信用是市场经济内生性制度,信用的形成是一个市 场自然演化的结果,不应该单方面强调政府主导强制性法律的作用,更应该强调市场主体本身的作用。因此把有关信用法律制度概括为三类:强制信用法律制度,中介性法律制度(以征信法为中心)和基础性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提出我国信用立法的整体构思即狭义的信用立法,应该包括:征信法和信用信息公 开法,而广义的信用立法则还包括基础性法律制度。 基础性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包括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破产制度、反垄断制度和财产权 利制度等等,其基本作用形成一个规范的市场体系,有助于市场信用机制自我形成。尤 其分析目前我国上述法律中与信用形成机制相左的部分,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中介性 法律制度:狭义的中介性法律制度即征信法主要内容包括征信机构准入和征信业务法律 规范。强制信用法律制度方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信用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二 是违约适度赔偿制度。 本文还对民法草案中信用权的规定进行评析,指出信用权本身的理论的缺陷和实践 中的失败,提出建立信誉保护机制,以利于信用的形成。 因此,在建立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同时(治标),更应该重视完善有关市场经济中商 事主体法律制度、破产制度以及财产法律制度,从而促进市场信用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治本),从而做到标本兼治,使我国市场经济信用制度更上一层楼。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0-0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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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曙光;论宪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J];比较法研究;2002年01期

2 祁苑玲;市场经济 信用体系 征信行业[J];经济问题探索;2002年07期

3 卜红梅;我国反垄断法的两个问题[J];政法论丛;2000年03期



本文编号:280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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