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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死因裁判制度改革:1902-1926

发布时间:2017-04-15 10:12

  本文关键词:英国死因裁判制度改革:1902-1926,,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死因裁判官最早出现于1194年,起初设立死因裁判官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调查死亡事件的死因及过程,而是为了限制郡长在地方的权力。同时,在某种意义上是让死因裁判官以一种“税务官”的身份为王室死者的财产。随着治安法官兴起,死因裁判官的地位开始逐渐下降,他的职权越来越少,最后死因裁判官最常见的职权就只有对死因不明、猝死的死者进行死因裁判,。他们在对死亡进行调查时,会用原始的医学及法律知识做出了一个与死亡事实相关的裁定。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他们已然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了死因调查专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人逐渐被称为死因裁判官。于是在英国形成了一种特别的死亡调查制度。郡死因裁判官在1888年之前都是由选举产生的,其中担任死因裁判官的绝大多数都是律师,也有少数医生担任。19世纪开始,由于医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医学知识在死因裁判过程中的重要性。于是有人认为,担任死因裁判官的候选人应当受过医学教育。韦克莱就通过自己创建的《柳叶刀》杂志发起了一场运动,要求死因裁判官只能由受过医学教育的人担任。这场运动持续了近百年,在1926年获得部分胜利。医学对死因裁判制度的影响还来自于死亡登记制度。英国于1836年建立了全国性的出生和死亡人口登记制度,由于死因裁判官负责调查死亡事件,法律自然对死因裁判官施加了一定的义务。英国登记总署为了获得更为精确的死亡数据,总希望死因裁判官能够给出一个精确的医学死亡原因。但是,死因裁判长期以来都被认为是一种侦查和预防犯罪的制度,死因裁判官只关心死亡事件是否牵涉犯罪,而不关心死者的医学死亡原因,因此,英国登记总署一直希望由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担任死因裁判官。由于铁路的建设以及电报的广泛使用,新闻报道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广,速度也越来越快。死因裁判案件常常是社会的热点事件,是新闻报纸报道的重点。死因裁判的案件有时会暴露出死因裁判制度存在的问题,例如双重程序问题。热点案件所形成的舆论压力也间接促使英国政府改革死因裁判制度。1889年成立的伦敦郡议会对死因裁判制度的改革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伦敦郡议会为了将辖区内的死因裁判官纳入官僚化的管理体系,意图废除或者兼并一些死因裁判区,使新的死因裁判区内的工作量,足够支撑一个全职死因裁判官。但是,伦敦郡议会发现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相当棘手,因为许多中央权力机关都认为它们无权做出这样的改变。唯有议会修改法律,方能实现它的目标。因此,伦敦郡议会经常接触内政部和大法官,希望他们能够积极推动死因裁判制度的改革。1902年,伦敦郡议会任命了约翰·特劳特贝克为伦敦西南区的死因裁判官,约翰·特劳特贝克行事风格独特,不太遵循惯例。一上任就与全科医生产生矛盾,1908年6月,他又对一个在外科手术中死去的病人进行死因裁判,而这是有违惯例的,于是与该外科手术的主刀医生维克多·霍斯利产生争论。这些矛盾本质上源于医学的发展,医学的快速发展,分化出全科医生和医学专家。但是有关死因裁判制度的法律却是近百年前制定的,而当时并没有这样的分化。,古老的法律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必须进行修改。在这样的背景下,英国内政部组建了一个部门委员会,负责调查死因裁判制度,便于修改死因裁判官法。部门委员会的调查是相当全面而广泛的,汇集多方意见,部门委员会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该建议是《1926年死因裁判官法(修正案)》的蓝本。1914年“一战”爆发,作战人员伤亡不断增加,国内人力紧张,迫使英国政府在1917年初提出了一些紧急措施,决定在刑事程序中临时中止使用大陪审团,议会在后期又决定减少死因裁判陪审团的法定人数。人力不足问题一直持续,英国政府于1918年不得不向议会提出更多的法案来限制使用陪审团。例如,对于某些民事案件限制使用陪审团,提高陪审员的最高年龄标准,授予死因裁判官单独进行死因裁判的权力。战争结束之后,这些有关死因裁判的战时法律仍然延续。第一次世界大战为审视死因裁判制度改革提供了一次实验机会,内政部意识到,在战时紧急状态下授予死因裁判官的权力运行得非常成功,而且可以节约很多经费。可以说,这次实验是相当成功的。死因裁判庭和治安法庭之间存在双重程序问题,也就是证人有可能需要同时出席死因裁判庭和治安法庭,而这是不现实的。同时,由于死因裁判庭完全是开放的,新闻报纸对死因裁判案件的报道,有可能对涉及犯罪的案件的后续审理产生不利影响。与死因裁判改革相关的最重要案件是1922年的阿姆斯特朗案,这个案件暴露了双重程序问题,甚至在议会中被提及。在对阿姆斯特朗案中的受害人进行死因裁判过程中,负责该案的死因裁判官为解决双重程序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方式,即中止死因裁判程序,直到刑事审判程序结束。阿姆斯特朗案的主审法官后来成为上议院议员,他在议会中表示赞同这种解决方式。经过内政部的努力,《死因裁判官法(修正案)》于1926年在议会通过。英国的死因裁判制度改革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医学化。改革之后,死因裁判官只能由持续执业五年以上的律师和医生担任。死因裁判官可以自行决定对死者进行尸检,不需要陪审团的参与。死因裁判陪审团也不需要强制勘察尸体,因为陪审员一般不懂医学,让陪审员勘察尸体对于确认死因毫无帮助,有时反而会不利于确认死因。现代命案中死者的死因已经不是肉眼就能看出来的,陪审团勘察尸体的要求是中世纪法律的遗留,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了。双重程序问题是一个存在了几个世纪的问题,它的解决仰赖于实践中的突破。这种中止死因裁判程序的解决方式进一步减少了死因裁判的司法职能。为了更好的管理死因裁判官,法律授权大法官可以就死因裁判制度制定细则,同时废除特权死因裁判官,授权政府可以分割和合并死因裁判区,期望将死因裁判官逐渐变成一个全职的政府公务人员。这些改革都回应了社会上不同团体的诉求,但它们对死因裁判制度本身缺少一个共同而明确的价值定位。死因裁判制度与死亡登记相互交融,死因裁判制度由一个侦查和预防犯罪的制度,逐渐趋向一个兼顾死亡管理的多功能制度。
【关键词】:死因裁判 死因裁判官 死亡登记 死因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56.1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1
  • 导言11-15
  • 一、问题的提出11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1
  • 三、文献综述11-13
  • 四、论文结构以及研究方法13-14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4-15
  • 第一章 死因裁判制度改革的背景15-24
  • 第一节 死因裁判官的历史发展15-17
  • 第二节 死因裁判制官与医生17-20
  • 第三节 死因裁判制度与死亡登记制度20-24
  • 第二章 死因裁判制度改革的过程24-44
  • 第一节 1908年部门委员会建议24-30
  • 一、部门委员会的组建24-28
  • 二、部门委员会建议的内容28-30
  • 第二节“一战”期间的“实验”30-33
  • 一、战时紧急措施的出台30-32
  • 二、战时紧急措施的延长与影响32-33
  • 第三节 具体案件推动33-40
  • 一、双重程序34-35
  • 二、阿姆斯特朗案及其他35-40
  • 第四节 《死因裁判官法(修正案)》的通过40-44
  • 第三章 死因裁判制度改革内容述评44-58
  • 第一节 死因裁判“医学化”44-49
  • 一、初步调查中的尸检44-47
  • 二、陪审团无须勘察尸体47-49
  • 第二节 解决双重程序问题49-53
  • 第三节 保留死因裁判陪审团53-55
  • 第四节 由大法官领导55-58
  • 结语58-59
  • 参考文献59-63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63-64
  • 后记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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