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功利主义与法理学独立性的确立
发布时间:2021-03-14 10:45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无论就其学术价值还是实际影响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然而,目前法学界对功利主义思想的研究多集中在功利主义本身,而对为何通过功利主义能构建起一个独立自主的法理学体系的研究尚属空白,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证。法理学独立性的确立是与边沁和奥斯丁的名字密不可分的。早在《道德和立法原理》的最后一章,边沁就在其功利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明确区分了立法学和法理学,即审查性法学和阐释性法学。指出前者是批判性的,它是伦理学的一部分,其中贯穿了功利主义原则,后者是阐述性的,以实在法作为研究对象。这是“法律的应然”与“法律的实然”之区分的较早理论渊源。通过这种区分,边沁认为,科学的法理学应该严格地限定在实在法领域。在其《法律概要》中,边沁则明确地将法律定义为主权者的一种命令,这为奥斯丁创立分析法学开辟了道路。奥斯丁是边沁功利主义的追随者,他发展了边沁的法理学,确立了他称之为科学的一般法理学。他强调法理学只应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实然法),而非“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应然法)。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奥斯丁坚持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具有法...
【文章来源】:湖南大学湖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内容
第2章 功利主义概述
2.1 功利主义的思想渊源
2.2 功利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
2.3 功利主义的核心概念和基本内涵
第3章 功利主义为法理学独立性的确立奠定理论基础
3.1 功利主义取代自然法原则成为衡量法律价值的标准
3.2 功利主义是分析法学的逻辑起点
3.2.1 分析法学及法理学的定义
3.2.2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对奥斯丁的影响
3.2.3 奥斯丁对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发展
第4章 功利主义与法理学研究范围的确立
4.1 功利主义与立法学和法理学的区分
4.1.1 边沁对解释者和评论者的划分
4.1.2 边沁对阐释性法学和审查性法学的划分
4.1.3 奥斯丁对应然法与实然法的分离
4.2 功利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
4.2.1 边沁提出功利主义效果论
4.2.2 奥斯丁严格划分法律与道德
4.3 奥斯丁对一般法理学和特殊法理学的划分
第5章 功利主义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确立
5.1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观
5.1.1 对传统自然法思想的背弃
5.1.2 对社会契约理论的批判
5.1.3 法律源于功利
5.1.4 对法律的定义
5.2 奥斯丁的实证主义法律观
5.2.1 对法律的界定
5.2.2 实在法的定义
5.2.3 法律命令说的例外
第6章 功利主义与法理学研究方法的确立
6.1 边沁开创法学方法论方面的经验主义研究
6.2 奥斯丁在边沁的基础上创立系统的分析法学方法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功利主义法学述评[J]. 杨思斌. 安徽大学学报. 2005(05)
[2]边沁法律思想之研究[J]. 胡玉鸿. 政法论丛. 2005(05)
[3]法律中的三个世界——以分析法学为例[J]. 王斐. 云南社会科学. 2005(05)
[4]“价值”与“事实”的区分——从分析法学视角[J]. 卢克建.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1)
[5]再审视作为法学家的边沁[J]. 徐爱国.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3(03)
[6]契约论批判与批判的尺度——杰里米·边沁功利主义政治哲学探析[J]. 林奇富.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3(01)
[7]英美法理学与中国法理学[J]. 黄文艺.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2(04)
[8]西方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现代反省[J]. 钟明华. 学术研究. 1998(06)
本文编号:3082023
【文章来源】:湖南大学湖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内容
第2章 功利主义概述
2.1 功利主义的思想渊源
2.2 功利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
2.3 功利主义的核心概念和基本内涵
第3章 功利主义为法理学独立性的确立奠定理论基础
3.1 功利主义取代自然法原则成为衡量法律价值的标准
3.2 功利主义是分析法学的逻辑起点
3.2.1 分析法学及法理学的定义
3.2.2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对奥斯丁的影响
3.2.3 奥斯丁对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发展
第4章 功利主义与法理学研究范围的确立
4.1 功利主义与立法学和法理学的区分
4.1.1 边沁对解释者和评论者的划分
4.1.2 边沁对阐释性法学和审查性法学的划分
4.1.3 奥斯丁对应然法与实然法的分离
4.2 功利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
4.2.1 边沁提出功利主义效果论
4.2.2 奥斯丁严格划分法律与道德
4.3 奥斯丁对一般法理学和特殊法理学的划分
第5章 功利主义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确立
5.1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观
5.1.1 对传统自然法思想的背弃
5.1.2 对社会契约理论的批判
5.1.3 法律源于功利
5.1.4 对法律的定义
5.2 奥斯丁的实证主义法律观
5.2.1 对法律的界定
5.2.2 实在法的定义
5.2.3 法律命令说的例外
第6章 功利主义与法理学研究方法的确立
6.1 边沁开创法学方法论方面的经验主义研究
6.2 奥斯丁在边沁的基础上创立系统的分析法学方法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功利主义法学述评[J]. 杨思斌. 安徽大学学报. 2005(05)
[2]边沁法律思想之研究[J]. 胡玉鸿. 政法论丛. 2005(05)
[3]法律中的三个世界——以分析法学为例[J]. 王斐. 云南社会科学. 2005(05)
[4]“价值”与“事实”的区分——从分析法学视角[J]. 卢克建.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1)
[5]再审视作为法学家的边沁[J]. 徐爱国.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3(03)
[6]契约论批判与批判的尺度——杰里米·边沁功利主义政治哲学探析[J]. 林奇富.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3(01)
[7]英美法理学与中国法理学[J]. 黄文艺.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2(04)
[8]西方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现代反省[J]. 钟明华. 学术研究. 1998(06)
本文编号:30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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