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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粤港澳大湾区合作中法治壁垒及其消解

发布时间:2021-03-30 17:07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的加强,区域深度合作成为必然趋势。由于粤港澳三地的法域不同,以及广东9市地方利益和地方立法权的存在,法治壁垒成为大湾区合作的现实障碍。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壁垒的消解不能照搬国内外既有的模式,必须以协调的方式进行。消解区域合作的法治壁垒,必须加强三地11市的立法协调,通过共同制定区域合作立法规划、由三地立法机关分别进行立法、对各自现行的立法及时进行清理、不断完善具有特殊地位的自贸区制度和建立法治纠纷解决机制等方式,加强区域法治协调,为大湾区深度合作创造和谐的法治环境。 

【文章来源】: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9,21(03)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深度合作需要法治的支撑
    (一) 区域经济深度合作是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的基本目标
    (二) 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深度合作要求法治的和谐
二、粤港澳大湾区合作中的法治壁垒
    (一) 大湾区内法治壁垒的两个层次
    (二) 法治壁垒所带来的合作障碍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壁垒的消解必须具有自身特色
    (一)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壁垒的消解不能照搬国内外既有的模式
    (二)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壁垒的消解必须以协调的方式进行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壁垒的消解必须从立法开始
    (一) 三地共同制定对区域合作有推动作用的立法规划
    (二) 三地立法机关按照立法规划分别进行立法
    (三) 三地立法机关对各自现行的立法进行及时清理
    (四) 不断完善具有特殊地位的自贸区制度
    (五) 在大湾区建立法治冲突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若干思考[J]. 李立勋.  热带地理. 2017(06)
[2]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旅游一体化合作[J]. 朱万果.  新经济. 2017(01)
[3]州际协定——美国的政府间协调机制[J]. 何渊.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6(02)
[4]美国州际协定法律背景的变迁[J]. 杨成良.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05)

硕士论文
[1]粤港澳区域公共管理合作研究[D]. 雷颖剑.华南理工大学 2012



本文编号:3109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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