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民法的近代化 ——以固有法与继受法的整合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04-05 04:47
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历史过程,本文从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这一角度,概括地展现民法近代化的主要过程及其取得的阶段性历史成果。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第二部分为本论,第三部分为余论。 第一部分绪论即论文的第一章,阐明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本论包括论文的第二章至第六章。第二章“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的历史动因与制约因素”,从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确立以及收回领事裁判权三个方面,简要说明民法近代化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需要,同时社会发展的过渡性又制约着民法的近代化。第三章“民法近代化的退与进”,从民国元年参议院搁置《大清民律草案》而援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这一重要举措展开分析,说明立法机关放弃清末民法典草案转而援用固有民法,在形式上是退却;但是对实现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整合,具有实质性的助益。第四章与第五章是第二部分的重点,系统阐述民初大理院如何成为民法近代化主要承担者,它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所做出的贡献。第四章“大理院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初步整合”,主要说明大理院承担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的权能基础,大理院实现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120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论题解说
一、 民国初期的历史断限
二、 中国民法近代化的涵义
第二节 研究方法
一、 规范分析的方法
二、 法文化分析的方法
三、 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分析方法
第二章 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的社会动因与制约因素
第一节 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民法近代化
第二节 民主政治的确立与民法近代化
第三节 收回领事裁判权与民法近代化
第三章 民法近代化的退与进
第一节 民法近代化的形式退却:搁置大清民律草案
一、 财产法:继受德日民法
二、 身份法:固有伦理法的承袭
三、 从《总则编》观察继受之财产法与固有之身份法的形式统合
四、 《大清民律草案》中活的因素
第二节 民法近代化的实质进步:现行律民事部分成为民事基本法
一、 现行律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与体例
二、 固有身份法:伦理法精神与宪政民主政治的抵触
三、 固有财产法:规范的缺漏及法律价值的贫乏
四、 以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为民事基本法的时代意义
第四章 大理院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初步整合
第一节 整合的权能基础及表现形式
一、 中央政府实行三权分立的困难
二、 民法多元对民事司法的挑战
三、 大理院兼行法律创制职能:历史惯行与权能分离
第二节 承担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的法律家
一、 法律教育背景
二、 职业状况
三、 职业知识特征
四、 大理院民庭推事的工作量与影响
第三节 大理院实现民事法律规范整合的方式:民事判例及其要旨汇编汇编
一、 大理院民事判决、判例、判例要旨
二、 民事判例与判例要旨的法源性
三、 民事判例要旨的性质
四、 民事判例要旨的整合效力
第四节 从个案观察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整合
判例一
判例二
第五节 从《法例》观察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之方法
一、 规范整合方法:法源的竟合与兼容
二、 民法价值整合方法:民法社会化
第五章 大理院实现固有法与继受法初步整合的制度形态
第一节 亲属制度与独立人格
一、 宗族、家庭、个人三者关系的重新定位
二、 婚姻制度与独立人格
第二节 绝对物权的社会化
一、 物权的绝对性与共享性及其社会文化基础
二、 绝对物权的社会共享形态
第三节 小结:对大理院整合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之评价
一、 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价值判断的具体化
二、 通过“第二性规则”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采取“理”的调和
三、 民法价值体系尚未明确
四、 规范的不确定性
第六章 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法典化整合
第一节 民法法典化之理想及其开展
一、 民法法典化的理想
二、 民国初期民法法典化的开展
第二节 民法法典化整合的价值基础
一、 民法社会化之潮流
二、 民法社会化成为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的价值基础
第三节 民法法典化整合的制度形态
一、 个人与亲属关系
二、 债
三、 物权
第四节 民国《民律草案》的历史影响
一、 民国《民律草案》的实际作用
二、 确立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典化整合的价值基础
三、 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典化整合的法律术语、制度形态
四、 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典化整合未尽妥善之处
第七章 余论
一、 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整合机制
二、 民法近代化的渐进性
三、 文化重建与民法近代化
后记
附录: 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法律术语比较
本文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119164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120 页
【学位级别】: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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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论题解说
一、 民国初期的历史断限
二、 中国民法近代化的涵义
第二节 研究方法
一、 规范分析的方法
二、 法文化分析的方法
三、 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分析方法
第二章 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的社会动因与制约因素
第一节 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民法近代化
第二节 民主政治的确立与民法近代化
第三节 收回领事裁判权与民法近代化
第三章 民法近代化的退与进
第一节 民法近代化的形式退却:搁置大清民律草案
一、 财产法:继受德日民法
二、 身份法:固有伦理法的承袭
三、 从《总则编》观察继受之财产法与固有之身份法的形式统合
四、 《大清民律草案》中活的因素
第二节 民法近代化的实质进步:现行律民事部分成为民事基本法
一、 现行律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与体例
二、 固有身份法:伦理法精神与宪政民主政治的抵触
三、 固有财产法:规范的缺漏及法律价值的贫乏
四、 以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为民事基本法的时代意义
第四章 大理院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初步整合
第一节 整合的权能基础及表现形式
一、 中央政府实行三权分立的困难
二、 民法多元对民事司法的挑战
三、 大理院兼行法律创制职能:历史惯行与权能分离
第二节 承担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的法律家
一、 法律教育背景
二、 职业状况
三、 职业知识特征
四、 大理院民庭推事的工作量与影响
第三节 大理院实现民事法律规范整合的方式:民事判例及其要旨汇编汇编
一、 大理院民事判决、判例、判例要旨
二、 民事判例与判例要旨的法源性
三、 民事判例要旨的性质
四、 民事判例要旨的整合效力
第四节 从个案观察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整合
判例一
判例二
第五节 从《法例》观察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之方法
一、 规范整合方法:法源的竟合与兼容
二、 民法价值整合方法:民法社会化
第五章 大理院实现固有法与继受法初步整合的制度形态
第一节 亲属制度与独立人格
一、 宗族、家庭、个人三者关系的重新定位
二、 婚姻制度与独立人格
第二节 绝对物权的社会化
一、 物权的绝对性与共享性及其社会文化基础
二、 绝对物权的社会共享形态
第三节 小结:对大理院整合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之评价
一、 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价值判断的具体化
二、 通过“第二性规则”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采取“理”的调和
三、 民法价值体系尚未明确
四、 规范的不确定性
第六章 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法典化整合
第一节 民法法典化之理想及其开展
一、 民法法典化的理想
二、 民国初期民法法典化的开展
第二节 民法法典化整合的价值基础
一、 民法社会化之潮流
二、 民法社会化成为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的价值基础
第三节 民法法典化整合的制度形态
一、 个人与亲属关系
二、 债
三、 物权
第四节 民国《民律草案》的历史影响
一、 民国《民律草案》的实际作用
二、 确立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典化整合的价值基础
三、 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典化整合的法律术语、制度形态
四、 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典化整合未尽妥善之处
第七章 余论
一、 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整合机制
二、 民法近代化的渐进性
三、 文化重建与民法近代化
后记
附录: 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法律术语比较
本文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11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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