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史论文 >

论整全法与哲学解释学的同一与差异——基于方法论的考察

发布时间:2021-04-12 17:15
  既有研究多认为哲学解释学与整全法对法律解释问题持有一致立场。但从法官如何界定法律、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的目标这三个角度分析,两者既有同一,也有差异。两者的同一性体现为都主张法官发挥着建构性作用,不可避免地将个人道德信念带入法律解释之中。两者的差异性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首先,整全法将"真理融贯论"作为评判法律解释成败的标准,而哲学解释学则包含"真理符合论"因素;其次,整全法以法律解释的客观性辩护法律解释的有效性,而哲学解释学则诉诸于人类意识的普遍经验的普遍性。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9,25(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同一命题”的界定与发展
    (一) 界定“同一命题”
    (二) 发展“同一命题”
二、解释法律的方法:整全性抑或视域融合
    (一) 整全法的融贯论真理观
    (二) 哲学解释学的真理符合论
三、法律解释的目标:客观性抑或普遍意识经验
    (一) 整全法的客观性与两种怀疑论
    (二) 哲学解释学与人类意识的普遍经验
四、结 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社会事实、价值与法律的规范性[J]. 沈宏彬.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3)
[2]德沃金法律理论评析[J]. 高鸿钧.  清华法学. 2015(02)



本文编号:313366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313366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9a6b6***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