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上的网络诽谤侵权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17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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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作为一种有利于民主和草根阶层交流的全新的媒体,也可能引起重大的社会危害。例如,互联网为诽谤性言论的传播提供了一种新的、令人不安的潜力的渠道。与传统媒体不同,在网络上发布诽谤性言论成本低、而且往往是匿名的,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不易追查。因特网的这些特性使得在网上发布诽谤性言论的现象增多,如何规制这种现象,成为各国法律普遍面临的问题。在网络的发源地——美国,已经制定了规制网络诽谤侵权的法律,并且出现了大量的判例。研究美国法上关于网络诽谤侵权责任的规定,可以作为我国处理相关问题的借鉴。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网络诽谤侵权的性质。网络上出现的诽谤性言论属于书面诽谤;诽谤侵害的是他人的名誉权;网络诽谤比传统方式的诽谤造成的后果往往严重的多。 第二部分是网络诽谤侵权的责任构成。网络诽谤侵权的构成要件同普通的诽谤侵权的构成要件相同。通常证明构成诽谤应证明该言论是虚假的、被公开的、被告至少存在过失、原告是被诽谤之人。对于网络公布,适用“一次公布”规则受害人可以且应当在一次诉讼中对其遭受的所有损失求偿。 第三部分是网络诽谤侵权的责任主体。网络诽谤诉讼中,不仅诽谤性言论的原始发布者会成为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商往往也会成为侵权的责任主体。受害人可以对在网络上匿名发布诽谤性信息的人提起“无名氏之诉”,也可以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提起诉讼。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网络通讯端正法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了更广的保护,使其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部分是网络诽谤侵权的救济。在网络诽谤案中,原告一般会获得损害赔偿金。有些诽谤诉讼中,法院还会发出禁令。诉讼期间宣告的禁令是符合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的。 网络时代,如何平衡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与名誉权,如何平衡权利保护与科技发展,是各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面临的新问题,我国势必也会面对这个问题。适当地分析和借鉴国外的案例和法律还是有必要的,笔者希望本文能够抛砖引玉。
【关键词】:网络诽谤 侵权责任 诽谤性言论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D913;D971.2
【目录】:
- 内容提要3-4
- Abstract4-7
- 引言7-8
- 一、网络诽谤侵权的性质8-10
- (一) 网络诽谤属于书面诽谤8-9
- (二) 网络诽谤侵害的是名誉权9-10
- (三) 网络诽谤的损害后果严重10
- 二、网络诽谤侵权的责任构成10-21
- (一) 关于他人的虚假的、诽谤性的言论11-13
- 1、虚假的、诽谤性的言论11-12
- 2、该言论是关于原告的(of and concerning the plaintiff)12-13
- (二) 向第三人做出不具免责特权的公布13-20
- 1、第三人13-14
- 2、公布(publication)14-15
- 3、再次公布(republication)15-16
- 4、“一次公布”规则(“single publication”rule)16-17
- 5、“一次公布”规则适用于网络公布17-20
- (三) 公布者至少有过失20-21
- (四) 特别损害21
- 三、网络诽谤侵权的责任主体21-27
- (一) 匿名作者22-23
- (二) 网络服务提供商23-27
- 1、《通讯端正法案》颁布之前24-26
- 2、《通讯端正法案》颁布之后26-27
- 四、网络诽谤侵权的救济27-29
- (一) 一般的损害赔偿金27-28
- (二) 惩罚性赔偿金28-29
- (三) 禁令29
- 结束语29-31
- 参考文献31-32
【引证文献】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张化冰;互联网内容规制的比较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年
2 朱文雁;论英国对诽谤的法律规制[D];山东大学;2012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6条
1 杨磊;网络环境下诽谤罪的认定[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2 郑玉婷;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11年
3 罗福斌;网络诽谤刑事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1年
4 臧鑫;论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D];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
5 沈th;试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责任[D];华东交通大学;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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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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