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电商代运营的刑法评价
发布时间:2021-04-23 13:02
<正>【裁判要旨】从事虚假电商代运营的行为人明知自身无履约能力,仍通过虚假广告招揽客户,虚构拥有自有工厂,能够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并编造成功案例引诱客户签订或升级服务合同,所得资金大部分被以分红、提成等方式瓜分,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鉴于电商代运营行业存在平台监管不严、网络治理滞后等缺陷,相较于传统合同诈骗犯罪,对这类案件宜整体趋轻处理。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14)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虚假电商代运营的违法性本质
(一)被告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二)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虚假电商代运营的定性争议
(一)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分要点
(二)本案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本案处断的刑事政策选择
本文编号:3155378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14)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虚假电商代运营的违法性本质
(一)被告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二)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虚假电商代运营的定性争议
(一)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分要点
(二)本案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本案处断的刑事政策选择
本文编号:3155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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