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史论文 >

资产管理的法理基础与运行模式——美国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1-04-26 15:40
  学界与实务界对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上位法依据争议很大,其实质是对资产管理的法理基础和运行模式存在分歧,在借鉴美国等域外经验时要注意实质重于形式。美国的投资公司是资产管理的主要载体,包括多种不同的组织形式,而投资顾问在提供咨询建议之外,也为客户管理资产,经常是资产管理的实际主体。投资顾问推动投资公司(共同基金)的设立,并负责资产管理,接受投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监督。相比而言,我国的资产管理以信托契约型为主,较少采用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美国采用"投资者—投资公司—投资顾问"架构,而我国则是"投资者—管理人"架构。事实上,美国的投资顾问与我国的投资顾问在功能上迥异,因此我国不宜照搬美国《投资顾问法》的相关规则。我国资产管理在组织形式上宜允许多元化,但在行为监管上应当统一。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2019,41(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美国资产管理的主体:投资公司与投资顾问的类型
    (一)资产管理的主要载体:投资公司
        1.投资公司的法定类型
        2.投资公司的组织类型
    (二)资产管理的实际操作:投资顾问
        1.投资顾问的界定
        2.投资顾问的业务模式
三 美国资产管理的运行:投资公司与投资顾问的互动
    (一)投资顾问推动投资公司的设立
    (二)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公司的管理
    (三)投资公司对投资顾问的监督
        1.投资公司董事会
        2.投资公司股东大会
四 比较分析与完善建议
    (一)中美资管法律体系的比较
        1.资产管理架构的法律基础
        2.资产管理运行的主体功能
    (二)我国资产管理载体治理结构的完善
        1.丰富资产管理载体的组织形式
        2.明确资产管理载体的独立主体资格
        3.发挥资产管理载体的监督功能
    (三)我国投资顾问的定位与职责完善
        1.中美两国投资顾问的比较分析
        2.当前我国投资顾问业务的主要问题
        3.我国投资顾问业务的改革路径
五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国际经验与本土选择[J]. 黄辉.  法学家. 2019(03)
[2]智能投资顾问模式中的主体识别和义务设定[J]. 高丝敏.  法学研究. 2018(05)
[3]智能投顾发展的法律挑战及其应对[J]. 郭雳,赵继尧.  证券市场导报. 2018(06)
[4]大资管“上位法”之究问[J]. 刘燕.  清华金融评论. 2018(04)
[5]让资产管理行业回归大信托的格局[J]. 王涌.  清华金融评论. 2018(01)
[6]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升级、两阶牌照与法制改革[J]. 沈朝晖.  证券市场导报. 2017(12)
[7]我国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构建之路——以美国共同基金治理结构为视角[J]. 楼晓.  法学评论. 2013(06)
[8]我国引入公司型基金法律制度的探讨[J]. 江翔宇.  政治与法律. 2009(07)



本文编号:316167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316167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b5f40***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