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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3条(地域范围)评注——以域外管辖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04-26 18:16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地域管辖范围条款注重域外管辖效果。应当厘清该条款与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之关系,前者指明法律在地理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后者通过设定法律标准以保证欧盟数据出境的安全性。经营场所标准在立法上实现了属地原则的技术性扩张,目标指向标准则以效果原则为正当性基础主张该法的全球性管辖。欧盟将域内管辖与域外管辖杂糅于一条,造成域外管辖权边界模糊。尽管欧盟数据保护机构为了厘清域外管辖的合理边界,提出应当审慎处理欧盟外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与欧盟内经营场所之关系,考虑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的不同设立地点对域外适用的影响以及综合考量境外数据控制者向欧盟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主观意图等若干规制思路,但仍然难以兼顾域外管辖的稳定性和灵活性问题。中国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该法第27条中的"代表制度"以及欧盟法院的相关判例,把握该法的规制思路设计数据合规路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借鉴欧盟,根据比例原则,适当扩张《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管辖范围,维护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文章来源】:时代法学. 2020,18(02)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条例》主张域外管辖的理论依据
    (一)国内公法域外管辖的理论依据
    (二)《条例》第3条中的域外管辖类型
    (三)《条例》中域外管辖问题的研究价值
二、地域范围条款的立法沿革:从《95指令》到《条例》
    (一)传承与突破:基于地域范围条款的条文结构分析
    (二) 欧盟法院和第29条工作组(15)对“经营场所标准”的技术性解释
    (三) 技术改变法律:从“设备使用标准”到“目标指向标准”
三、域外管辖条款与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之关系
    (一)《条例》中的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约束境外企业
    (二)应当区分“法律的域外管辖”与“法律的域外影响”
四、域外管辖合理边界之设定
    (一)欧盟数据保护机构提出三项规制思路
        1. 审慎处理欧盟外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与欧盟内经营场所之关系
        2. 注意到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的不同设立地点对域外管辖的影响
        3. 评估数据控制者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表现
    (二)法律确定性和灵活性的协调困境
五、《条例》主张域外管辖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
    (一)影响中国“涉欧”企业的合规策略
    (二)促进我国立法机关的科学决策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内法域外适用及其应对——以美国法域外适用措施为例[J]. 廖诗评.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3)
[2]数据跨境流动政策的国际比较与反思[J]. 茶洪旺,付伟,郑婷婷.  电子政务. 2019(05)
[3]云计算和大数据时代的国家立法管辖权——数据本地化与数据全球化的大对抗?[J]. 王志安.  交大法学. 2019(01)
[4]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国家安全问题[J]. 石静霞,张舵.  广西社会科学. 2018(08)
[5]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演进、要点与疑义[J]. 金晶.  欧洲研究. 2018(04)
[6]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与中国应对[J]. 吴沈括.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18(06)
[7]略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标准[J]. 张舵.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8(03)
[8]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国际格局及中国应对[J]. 许多奇.  法学论坛. 2018(03)
[9]“被遗忘权”的司法确立——重探谷歌数据隐私案[J]. 杨开湘.  经济法论丛. 2018(01)
[10]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新发展:困境与前路[J]. 陈咏梅,张姣.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17(06)



本文编号:3161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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