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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规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无效

发布时间:2021-07-17 14:01
  <正>【裁判要旨】公司实际出资人向第三人借款,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加盖公司印章为实际出资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属于越权担保;因法律已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故第三人理应知晓并遵守该规定;第三人没有审查公司章程、没有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不构成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的善意,不属于受法律所保护的善意相对人。第三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1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公司法第十六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二、相对人即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
    三、越权担保且不构成表见代理情况下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四、诉讼中公司对担保进行追认的程序要求



本文编号:328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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