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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宋法律考试与法官职业化趋向

发布时间:2021-08-01 06:11
  唐宋法律考试制度主要包括科举制度中的"明法科"、吏部铨选"试判"以及选拔法官的"试刑法"考试。它们是选举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考试始于唐而兴于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选举制度与唐宋司法传统的内在关联,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唐宋法律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不仅推动了官员知识结构的改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撼动甚至扭转了仅以通晓儒家经义即可为官的惯例,为士大夫阶层的时代风貌注入了新元素。唐宋法律考试制度经统治者在总结成败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逐渐确立了以"试刑法"作为选拔法官后备人员的考试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直接促使了初具职业化趋向的法官群体的形成。 

【文章来源】: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59(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唐宋法律考试制度的发展特点
    (一) 唐代法律考试制度的特点
    (二) 宋代法律考试制度的特点
二、唐宋法律考试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 从考试的组织机构来看
    (二) 从应试者的资格来看
    (三) 从考试内容来看
    (四) 从试中者的职业发展来看
三、法律考试与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宋代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及其近世化趋向[J]. 陈景良,吴欢.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1)
[2]两宋皇帝法律思想论略[J]. 陈景良.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1998(02)



本文编号:3314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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