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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后隔日又强制猥亵可否成立数罪

发布时间:2021-08-03 18:45
  <正>一、基本案情2012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男)尾随被害人陈某(女)至上海市某区涞坊路288弄299号103室,见其独自在家即敲门强行进入室内,并使用殴打等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两性关系。但因个人身体原因未能得逞,随后对被害人陈某予以拘禁。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0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从罪数的判断标准看,被告人冯某某强奸未遂后隔日又强迫陈某为其手淫的行为,应当评价为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两罪
    (二)从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来看,被告人冯某某强奸未遂后隔日又强迫陈某为其手淫的行为,不能理解为一个犯罪故意支配下的两个犯罪行为
    (三)从吸收犯的成立条件看,被告人冯某某强奸未遂的行为不能吸收隔日其强迫陈某为其手淫的行为
    (四)行为人强奸未遂后隔日又强制猥亵妇女与行为人强奸之事前、事中或者紧密的事后猥亵妇女具有质的区别
    (五)从罪刑均衡的角度看,将被告人冯某某强奸未遂后隔日又强迫陈某为其手淫的行为认定为两罪,并不违反罪刑均衡的原则



本文编号:33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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