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民警配枪未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21-08-20 02:39
<正>【裁判要旨】以抢夺枪支的方式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人的行为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下未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或公共生活利益,且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的,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以实现司法公正。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11)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
二、李根香在派出所值班室内伸手欲抢夺民警配枪的行为不构成抢夺枪支罪
三、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司法公正
本文编号:3352641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11)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
二、李根香在派出所值班室内伸手欲抢夺民警配枪的行为不构成抢夺枪支罪
三、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司法公正
本文编号:335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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