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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一体”办案实现“三个效果”统一——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办案纪实

发布时间:2021-08-25 21:38
  <正>2018年11月9日,经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的某公司、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由通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被告人李某某以某公司名义购进假冒某品牌高频电刀附件并出售,因大部分涉案物品均已销售,行政执法机关只查获到26支涉案物品,价值2万余元。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该案未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遂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开展立案监督,成功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侦查机关移送该涉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 2020,(02)

【文章页数】:2 页


本文编号:3362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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