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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制中国的“权利”辨析——从“治道”角度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1-08-29 11:15
  自秦汉以降,帝制中国君主出于"治吏"的需要,借鉴了固有的宗法封建伦理,形成了以义务为基点确立法律体系的模式,历代因之,且逐步完密。在这一模式下,不可能直接生出建立于个人自主性基础上的权利,只有基于伦理互惠而生的"权利"性事实。这种"权利"性事实因义务而生,迥异于作为近代法律基石的权利。此种体系性差别,导致近代法律转型异常艰难。 

【文章来源】:清华法学. 2019,13(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帝制中国的“治道”
二、帝制中国以“治吏”为宗旨的“治术”
三、帝制中国臣民的“权利”性事实
四、结语:近代法政转型的困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帝制法治的两面——“断罪引律令”与比附援引制度的思想基础[J]. 李启成,李贵连.  清华法学. 2012(06)
[2]话说“权利”[J]. 李贵连.  北大法律评论. 1998(01)
[3]对中国古代“法的作用论”的一点思考[J]. 范忠信.  法学研究. 1988(03)



本文编号:337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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