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强迫交易罪应甄别交易性质
发布时间:2021-09-02 14:55
<正>【裁判要旨】在认定强迫交易罪时应考虑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对于仅有交易的形式,但双方均无真实的交易意思,行为人追求的目的并非从完成交易中获利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案号一审:(2018)浙0106刑初676号【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小丽、丁磊。被害人余某案发前在杭州旌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逸公司)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08)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二、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两被告人的手段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本文编号:3379214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08)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二、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两被告人的手段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本文编号:337921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33792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