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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的本质与借鉴可能——关于当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争议的回应

发布时间:2021-09-06 11:50
  我国学者在借鉴"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以应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时,对其认识不足,没有处理好其与我国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关系。"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的实质是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包括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等三方面内容。"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的借鉴应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前提,同时这一规则并不能直接适用于我国。在借鉴时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对其进行改良。 

【文章来源】: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0,(01)

【文章页数】:7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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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校园暴力低龄化防控的刑法学省思——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切入点[J]. 陈伟,熊波.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7(05)
[4]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应对——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借鉴[J]. 郭大磊.  青年研究. 2016(06)
[5]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J]. 赵秉志,袁彬.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0(03)
[6]国家亲权理论与少年司法——以美国少年司法为中心的研究[J]. 姚建龙.  法学杂志.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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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387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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