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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的利用准则

发布时间:2021-09-18 17:20
  在数字经济的大背景下,数据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价值,在数据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由企业所持有的去(个人)标识化、经加密、加工挖掘、具有(交换)价值与技术可行性的数据更具价值。然而在"个人—企业"数据二元结构中,由于人们预设了二者之间可能存在"零和博弈",因而使企业数据产权设定等问题陷入僵局。在现有理论与实践基础上,应搁置相应企业数据产权争议,并设立企业数据的利用与分享准则,比如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特定领域、消费者福利、数据企业的整体生态建构以及数据标准化等等,进而设立数据生产者权利,并构建数据利用的权能体系安排,以实现数据尽其用与法的安定性。 

【文章来源】:清华法学. 2019,13(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利益豁免[J]. 谢琳.  政法论坛. 2019(01)
[2]数据的私法定位与保护[J]. 纪海龙.  法学研究. 2018(06)
[3]立法评价方法初探——立法过程中价值评价的理性分析[J]. 刘睿,张继成.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06)
[4]大数据时代知情同意原则的困境与出路——以生物资料库的个人信息保护为例[J]. 田野.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06)
[5]赋权与重构:区块链技术对数据孤岛的破解[J]. 周茂君,潘宁.  新闻与传播评论. 2018(05)
[6]从原材料到资产――数据资产化的挑战和思考[J]. 吴超.  中国科学院院刊. 2018(08)
[7]中国大数据交易发展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茶洪旺,袁航.  区域经济评论. 2018(04)
[8]数据交易市场双边匹配模型与决策方法研究[J]. 李雄一,熊励,孙文灿,王锟.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8(19)
[9]网络黑产:从暗涌到奔流[J]. 刘权,李东格.  互联网经济. 2018(06)
[10]再论企业数据保护的财产权化路径[J]. 龙卫球.  东方法学. 2018(03)



本文编号:340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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