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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若干问题辨析

发布时间:2021-09-24 10:14
  <正>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经营托管"小饭桌"。后,张某经过培训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继续提供托管学生的中午就餐服务。2019年某日,张某未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致使就餐的20余人感染肠炎沙门氏菌,出现呕吐、腹泻、发烧等症状,后经过治疗都已痊愈。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02)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明知”的认定是关键
    (二)主观方面综合认定
    (三)警惕“风险刑法”概念的不当扩张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入罪标准研究[J]. 李杉杉.  中国检察官. 2018(02)
[2]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之客观方面要件——基于刑法解释的保守性立场之分析研讨[J]. 魏东.  法治研究. 2014(09)
[3]反思风险刑法理论对我国现实社会的背离——以食品安全犯罪为视角[J]. 陈烨.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1)
[4]重新诠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J]. 陈洪兵,齐舒.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4)
[5]风险社会的刑法调适——以危险犯的扩张为视角[J]. 郭浩,李兰英.  河北法学. 2012(04)
[6]“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J]. 张明楷.  法商研究. 2011(05)
[7]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J]. 劳东燕.  中国社会科学. 2007(03)
[8]动物源性食品中沙门氏菌的风险评估[J]. 王军,郑增忍,王晶钰.  中国动物检疫. 2007(04)



本文编号:3407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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