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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奸有别——清代侵害妇女罪量刑中的“贞节”尺度

发布时间:2021-10-18 14:02
  清代法律在对侵害妇女罪行的拟罪中将"犯奸妇女"与"良家妇女"区别开来,侵犯"犯奸妇女"罪量刑低于侵犯"良家妇女"。这一原则可追溯到明末王肯堂之《王仪部先生笺释》,顺治初年修律时采用,乾隆年间已应用于实际的案件审拟中,嘉庆时经刑部确认奏准皇帝后列入条例。其后十数年间,又形成强奸及因奸致死和抢夺犯奸妇女罪量刑的系列相关条例。分析现存的清代强奸、抢夺、买卖妇女案例可知,妇女在被侵犯前是否失贞是清代司法实践中渐趋郑重的量刑尺度之一。 

【文章来源】:古代文明. 2019,13(01)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清中前期对侵害“犯奸妇女”的处置
二、嘉庆朝“犯奸妇女”系列条例的颁定
    (一) 轮奸犯奸妇女条例
    (二) 伙抢犯奸妇女条例
    (三) 因奸杀死犯奸妇女条例
三、审拟强奸、抢夺、买卖妇女案件时的差别量刑
    (一) 强奸“犯奸妇女”之案
    (二) 伙抢“犯奸妇女”伤人案
    (三) 买卖妇女案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良奸异罚:古代法的估价机制——以清代“威逼人致死”条为例[J]. 杨扬.  西部法学评论. 2017(03)



本文编号:344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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