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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提供一种行动理由的立法——立法本质的社会学解释

发布时间:2021-10-18 18:48
  如果把立法看作向社会输入规范的活动,而规范又具有必行性,则很多现象无法得到合乎逻辑的解释;相对应地,如果把立法看作向社会输入一种行动理由的活动,而理由具有主观性和可权重性,则可以对这些现象作出很好的解释。提出"立法的根本功能是提供一种行动理由"这一命题,并不是要取代当前的规范命题,而是要拓展、丰富对立法活动及其"产品"本质的认知。 

【文章来源】:求索. 2019,(02)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 立法的功能是制定规范?
二 立法之法是一种行动理由
三 “理由论”的解释力
四 结语:理由论只是一种解释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非典型与典型案件:术语、成因及其关系[J]. 周赟.  中国法学. 2015(05)
[2]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经验维度——来自司法一线的调研报告[J]. 周赟.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03)
[3]论立法的待续本质——从用法者角度看立法的本质[J]. 周赟.  哲学研究. 2014(06)



本文编号:344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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