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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罚:解读西汉毋忧案

发布时间:2021-10-30 07:27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记载了一则有关处罚逃亡屯卒的案例:南郡夷道男子毋忧因逃避屯戍被廷尉建议判处腰斩。作者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毋忧案的背景和历史文献中与"乏军兴"有关的材料,分析认为这一判罚不仅与案情的具体情节相符,也是当时历史环境的具体反馈。 

【文章来源】:美成在久. 2020,(02)

【文章页数】:10 页

【部分图文】:

罪与罚:解读西汉毋忧案


〕奏谳书“毋忧案”简

大通,青海,诏书,刑法


68美成在久2020.32020.1比亡军”指按逃军处以斩刑。此处的“军”是处于作战状态中的军队,与毋忧所处的集结阶段有别,此处的斩刑也是权宜性惩处,不能对应特定的腰斩。上文提到与戍役有关的刑法在不同历史时期会产生变化,《尉缭子》中记载的刑罚可能就是先秦某一特定时期重刑思想的反映,即把戍役类比征伐做处理。即使这样分析,毋忧案仍无法与其完全对应。根据宋杰梳理的战国至三国时期军中各类案例及其复原出的军中审案程序,也没有与此案十分雷同者〔26〕。由上述案例比较与分析可知,戍卒集结、屯戍与征伐是不同阶段。进入征伐阶段后的判罚完全使用军法,一般情况下的戍役在涉及判罚时并不绝对以军法为准〔27〕。“乏军兴”与判罚毋忧的原因上文已考察过出土文献中的《兴律》与军法,都不能与毋忧案完全对应。那么就需要考察历史文献中是否有相应情况。张建国提出毋忧罪名应与《晋书·刑法志》中的“乏军腰斩”有关〔28〕。《晋书·刑法志》载“兴律有乏徭稽留……廐律有乏军之兴,及旧典有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汉氏施行有小愆之反不如令,辄劾以不承用诏书乏军要斩,又减以丁酉诏书,丁酉诏书,汉文所下,不宜复以为法,故别为之留律”〔29〕。《晋书》中的“乏军之兴”“乏军腰斩”即可与汉代史书中的“乏军兴”对应。《说文解字》解释道“反正为乏”,文〔图3〕青海大通上孙家寨汉简(局部)

复原图,马王堆,复原图,都尉


71者认为该图的形成在文帝时期〔图5〕〔45〕。《驻军图》都尉军屯驻在长沙国边境地区,明显与防务有关。毋忧因南郡尉的命令成为屯卒,“为都尉屯”,无论这一集结地具体位于何处,能肯定的是与军事活动有联系。他前往的是一处军事行动集结地,而非普通的戍役之所。毋忧案发生在高祖十一年六月,这时他已经被抓,而夷道官员上书发生在八月。查阅史籍可知汉初的国家形势不甚稳定,高祖十一年发生过一系列诸侯叛乱活动(表2):前文中已分析,毋忧的腰斩应是〔图4〕睡虎地秦墓“秦律十八种·徭律”简(局部)〔图5〕马王堆汉墓“驻军图”及其复原图(局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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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汉代军法内容新探——读青海省大通县上孙家寨汉墓木简札记[J]. 白建钢.  青海社会科学. 198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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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通上孙家寨汉简释文[J]. 大通上孙家寨汉简整理小组.  文物. 1981(02)

硕士论文
[1]秦汉军人犯罪研究[D]. 上官红伟.首都师范大学 2009



本文编号:346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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