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06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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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美国的贸易立法,美国将我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对华的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替代国”的方法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但是美国成文法对美国反补贴法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比较模糊,而通过判例得出的结论是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一直以来美国都是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和保障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国内产业,并没有对华出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但是,随着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升温,美国对我国采取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已经不能满足美国生产商所希望达到的效果,美国开始积极寻求反补贴法对我国的适用。2006年11月在“中美铜版纸案”中美国改变了其一贯坚持的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补贴法的惯例,对华出口至美国的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且和反倾销调查同时进行。自此,美国开始对华挥起了并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两反调查”)的双反大棒。这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以及存在怎么样的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是在该背景下对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进行探讨,希望通过对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相关问题的分析找出我国应对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法律对策。 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对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进行了论述。 第一部分梳理了美国“两反调查”制度的历史演变,通过对美国两反制度的历史考察得出美国两反制度的贸易保护主义本质。通过剖析美国两反制度的本质为下文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贸易保护行为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主要探讨美国两反制度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美国认定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对华的反倾销调查中适用“替代国”的方法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相反,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却经历了从不适用到有条件适用,再到完全适用的过程。 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法律依据问题。通过对世界贸易组织法(以下简称“WTO”)相关规定的考察,我们得出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没有国际法上的障碍,国际法并不反对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也没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并用“两反调查”作出限制。但是,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国内法立法却模糊不清,而美国打破判例对华发起反补贴调查的依据也不充分。 第四部分则深入分析了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补贴的认定、计算和重复救济问题。美国在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过程中无视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成绩,将大量的非补贴项目认定为补贴,缺乏补贴专向性的论证,而且对补贴幅度的计算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另外,由于“替代国”方法的适用使重复重税尤为严重,对此,美国商务部却没有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现状和我国应对美国“两反调查”的对策。美国在短短的时间内对我国发起了22起两反并用调查,对我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在文章的最后,本文则针对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应对对策。
【关键词】:“两反调查” 并用 非市场经济 法律依据 法律适用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71.2
【目录】:
- 内容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3
- 第一部分 美国两反制度及其功能分析13-22
- 一、美国两反制度的历史演变13-19
- (一) 美国反倾销制度及其历史演变13-16
- (二) 美国反补贴制度及其历史演变16-19
- 二、美国两反制度的功能分析19-22
- (一) 美国两反制度与反不公平贸易法19-20
- (二) 美国两反制度的贸易保护主义本质20-22
- 第二部分 美国“两反调查”与非市场经济国家22-35
-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特殊性22-25
- (一) 美国两反制度中非市场经济问题的产生22-23
- (二) 非市场经济问题的国际法渊源23-24
- (三) 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24-25
- 二、美国的反倾销法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25-30
- (一) 1979 年以前美国反倾销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替代国”方法的确立26
- (二) 《1979 年贸易协定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倾销的规定——生产要素方法的产生26-27
- (三) 《1988 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生产要素方法的发展27-28
- (四) 20 世纪80 年代后美国反倾销制度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改革28-30
- 三、美国的反补贴制度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30-35
- (一) 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惯例30-32
- (二) 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尝试32-33
- (三) 美国开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33-35
- 第三部分 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法律依据考察35-45
- 一、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不存在国际法上的障碍35-41
- (一) WTO 明确了反倾销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35
- (二) WTO 没有排除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35-38
- (三) WTO 的立法和实践活动均不反对并用“两反调查”38-41
- 二、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国内法依据争议较大41-45
- (一) 美国反补贴法没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作出特殊规定41-42
- (二) 美国法院判例成为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的最大障碍42-45
- 第四部分 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法律适用问题分析45-54
- 一、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中补贴的认定和计算问题45-49
- (一) 补贴的认定——以“中美铜版纸案”为例45-48
- (二) 补贴幅度的计算48-49
- 二、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导致对华出口产品重复征税49-54
- (一) 重复征税的产生49-51
- (二) GATT 第6 条第5 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复征税51-52
- (三) 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重复征税的实践52-54
- 第五部分 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实践及我国的应对措施54-69
- 一、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动因54-55
- (一) 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是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直接原因54-55
- (二) 并用“两反调查”的独特性是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推动力量55
- 二、美国对我国并用“两反调查”的实践55-59
- (一) 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数量多、频率快55-58
- (二) 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中运用双重标准58
- (三) 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对我国造成了重大的损害58-59
- (四) 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具有示范效应59
- 三、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走向59-60
- 四、我国应对美国并用“两反调查”的对策60-69
- (一) 被动应对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法律对策60-67
- (二) 主动应对美国对华并用“两反调查”的对策67-69
- 结语69-70
- 致谢70-71
- 参考文献71-74
【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刘林静;;从铜版纸案看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的新趋势[J];法制与社会;2011年11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陆婷婷;美国对华“双反”实践的法律分析与应对思考[D];南京财经大学;2012年
2 段华平;论国外对华反补贴实践及我国补贴法律制度的改革[D];南京财经大学;2011年
3 刘毅;中国实施“双反措施”的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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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48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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