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无效程序中的产区覆盖范围争议——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诉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等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1-13 19:03
本案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人没有主动全面说明标志产区范围争议的,应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条款判定其商标无效。
【文章来源】:中国发明与专利. 2020,17(0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案件事实
2 法院判旨
3 案件评释
3.1 权利注册
3.2 权利无效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日本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J]. 管育鹰. 知识产权. 2011(06)
本文编号:3493548
【文章来源】:中国发明与专利. 2020,17(0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案件事实
2 法院判旨
3 案件评释
3.1 权利注册
3.2 权利无效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日本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J]. 管育鹰. 知识产权. 2011(06)
本文编号:349354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34935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