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日本“意匠保护”立法思路的推进及演化
发布时间:2021-11-21 08:51
<正>一高桥是清:从《专卖专利条例》到《意匠保护法》高桥是清于1885年起草《专卖专利条例》(图1),时年31岁。其人一生涉猎诸多行业,商人、英语教师、政府官员、校长,及至最广为人知身份:日本银行总裁、大藏大臣(现称财政大臣)、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经历颇为传奇。早年高桥曾学习英语,担任英国人山德的书僮,随后赴美学习却被迫签订奴隶合同,一
【文章来源】:新美术. 2019,40(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部分图文】:
《专卖专利条例》,公文録·明治十八年·第九十六巻·明治十八年四月·農商務省。图源:国立公文书馆·明治时期的产业技术和发明家。
这份草案可以被视作外观保护法的早期尝试,其中保护对象分为四类:雕刻、漆器、陶器;纺织品;诸多产品的新式外观、图形与形状;诸多制品的“有用的新形式”。从分类及类目下的内容不难看出,这份草案以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为侧重点。然而“有用的新形式”这一点又无形中强调了工业性与装饰性之外的使用与实用属性,从而涵盖了更广的范围——除了装饰与外观设计之外还包容实用新型设计。这也与日本当时“意匠”“工艺”“设计”等概念尚未完全分化的状况相符合,清晰定义的缺失造成界定与范围的暧昧与含糊。除此之外这份草案中值得关注的点还包括“先愿主义”与“先发明主义”两个概念,皆为“二者同时发明某物时,专利权应如何归属”讨论的应对方案,前者意为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者享有专利权,而后者指客观时间轴上首先做出发明行为的一方拥有专利权。先申请主义在欧洲更为盛行,而先发明主义则主要流行于美国。这份草案中更明确地指向先发明主义,即事实发明者优先享有外观专利权。
《意匠保护的相关事项》中明确提出,“与当时先进的西方工业技术相比,日本国民的技术优势在于设计(意匠),因此制定保护设计的法律显得理所应当、刻不容缓。同时法律条例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扩展保护对象的范围、尽可能减少申报手续费、简化申报程序,此外专利时限也不应过长。欧美国家的外观专利保护法案各不相同,其中英国是法律完善而盛行的国家。”6前往欧美国家考察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经历赋予高桥是清关于“设计”尤其是“外观设计”更为明晰的理解和表达,他用“意匠”一词取代了先前表述不甚规范的发明、新形等词语,并明确指出保护设计的必要性。这份草案较多从英国早期外观专利保护法进行解读与延伸,高桥是清也提出了自己关于保护对象的范围、申报程序、申报费用以及向大众进行展示等细节的思考。
本文编号:3509179
【文章来源】:新美术. 2019,40(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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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专利条例》,公文録·明治十八年·第九十六巻·明治十八年四月·農商務省。图源:国立公文书馆·明治时期的产业技术和发明家。
这份草案可以被视作外观保护法的早期尝试,其中保护对象分为四类:雕刻、漆器、陶器;纺织品;诸多产品的新式外观、图形与形状;诸多制品的“有用的新形式”。从分类及类目下的内容不难看出,这份草案以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为侧重点。然而“有用的新形式”这一点又无形中强调了工业性与装饰性之外的使用与实用属性,从而涵盖了更广的范围——除了装饰与外观设计之外还包容实用新型设计。这也与日本当时“意匠”“工艺”“设计”等概念尚未完全分化的状况相符合,清晰定义的缺失造成界定与范围的暧昧与含糊。除此之外这份草案中值得关注的点还包括“先愿主义”与“先发明主义”两个概念,皆为“二者同时发明某物时,专利权应如何归属”讨论的应对方案,前者意为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者享有专利权,而后者指客观时间轴上首先做出发明行为的一方拥有专利权。先申请主义在欧洲更为盛行,而先发明主义则主要流行于美国。这份草案中更明确地指向先发明主义,即事实发明者优先享有外观专利权。
《意匠保护的相关事项》中明确提出,“与当时先进的西方工业技术相比,日本国民的技术优势在于设计(意匠),因此制定保护设计的法律显得理所应当、刻不容缓。同时法律条例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扩展保护对象的范围、尽可能减少申报手续费、简化申报程序,此外专利时限也不应过长。欧美国家的外观专利保护法案各不相同,其中英国是法律完善而盛行的国家。”6前往欧美国家考察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经历赋予高桥是清关于“设计”尤其是“外观设计”更为明晰的理解和表达,他用“意匠”一词取代了先前表述不甚规范的发明、新形等词语,并明确指出保护设计的必要性。这份草案较多从英国早期外观专利保护法进行解读与延伸,高桥是清也提出了自己关于保护对象的范围、申报程序、申报费用以及向大众进行展示等细节的思考。
本文编号:3509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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