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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帝国对蒙古地区的刑事立法与司法特点

发布时间:2022-01-13 00:25
  封建帝制时期的法律与政治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法律体现出强烈的政治诉求。清帝国为有效治理蒙古地区,汲取历代治边经验教训,遵循多元化的理念对该地区进行刑事立法与司法。具体表现为坚持中原汉法的同时又有选择地保留本民族的特色法律,即加强了中央集权又有限地给予地方自治,实现了对该地区的政治控制,基本上实现了边疆的稳定有序。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 2012,3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刑事立法方面的特点
    (一) 立法主体的多元化
    (二) 中原汉法的强烈渗透
        1. 以大清律例为基本指导。
        2. 通过民族立法逐步加强中央集权。
    (三) 保留本民族特色的立法
二、刑事司法方面的特点
    (一) 属地主义原则
    (二) 属人主义原则
    (三) 适用先例原则
    (四) 《蒙古律例》无规定适用《大清律例》的原则
    (五) 从重适用法律规范原则



本文编号:358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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