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帝国对蒙古地区的刑事立法与司法特点
发布时间:2022-01-13 00:25
封建帝制时期的法律与政治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法律体现出强烈的政治诉求。清帝国为有效治理蒙古地区,汲取历代治边经验教训,遵循多元化的理念对该地区进行刑事立法与司法。具体表现为坚持中原汉法的同时又有选择地保留本民族的特色法律,即加强了中央集权又有限地给予地方自治,实现了对该地区的政治控制,基本上实现了边疆的稳定有序。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 2012,3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刑事立法方面的特点
(一) 立法主体的多元化
(二) 中原汉法的强烈渗透
1. 以大清律例为基本指导。
2. 通过民族立法逐步加强中央集权。
(三) 保留本民族特色的立法
二、刑事司法方面的特点
(一) 属地主义原则
(二) 属人主义原则
(三) 适用先例原则
(四) 《蒙古律例》无规定适用《大清律例》的原则
(五) 从重适用法律规范原则
本文编号:3585733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 2012,3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刑事立法方面的特点
(一) 立法主体的多元化
(二) 中原汉法的强烈渗透
1. 以大清律例为基本指导。
2. 通过民族立法逐步加强中央集权。
(三) 保留本民族特色的立法
二、刑事司法方面的特点
(一) 属地主义原则
(二) 属人主义原则
(三) 适用先例原则
(四) 《蒙古律例》无规定适用《大清律例》的原则
(五) 从重适用法律规范原则
本文编号:358573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35857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