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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01-25 05:12
  <正>【裁判要旨】俱乐部、会所等娱乐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通过业绩管理、会议制度、风险防范等措施使得"妈咪"、卖淫女在场所经营管理者搭建好的框架体系内进行卖淫活动,使得卖淫活动能够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积极追求卖淫活动为俱乐部带来的高额营业收入,把卖淫活动与俱乐部经营捆绑在一起,实现了对相对松散卖淫活动的整合、管理与控制,俱乐部经营管理者的行为能够认定为组织卖淫行为。组织卖淫的运作模式、盈利模式变迁不影响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这一组织卖淫罪核心特征的认定。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08)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组织卖淫活动运作模式的变迁
    二、被告人对卖淫活动具有管理控制行为
        (一)俱乐部的卖淫活动不是偶发、零散的,而是已经形成了较大规模
        (二)这种规模的形成离不开俱乐部管理层制定实施的各项制度以及具体措施
        (三)俱乐部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实现了对于卖淫人员和卖淫活动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被告人主观心理的认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J]. 缐杰,卢宇蓉,吴飞飞.  人民检察. 2017(21)
[2]《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 周峰,党建军,陆建红,杨华.  人民司法(应用). 2017(25)
[3]社会变迁视野下的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以陈某、张思某组织卖淫罪为例[J]. 蒋志如,严明.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03)



本文编号:3607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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