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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与民间规范:经验、理论及其解析——基于东中西部三省设区的市立法的比较分析

发布时间:2022-01-25 11:37
  新修改的我国《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立法。实证研究表明,我国各设区的市已经启动了地方性立法;但立法内容在东部、中部和西部省份有所差异。从应然的层面来看,设区的市立法的"地方性"需要源于"法律作为地方性知识"理论;从实然层面来看,基于"地方性"要求,设区的市立法需要考虑制定保护本地资源的法律、诸多有特色的管理行为或者能够对特殊情况进行保护。整体上看,我国设区的市立法对于民间规范的态度比较淡漠,这需要从大陆法系传统、民间规范的特殊性和适用范围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进行反思。实践考察与理论反思表明,设区的市立法可以充分吸收、改造或者借鉴民间规范,以体现设区的市立法的"地方性"。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2019,40(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由来
二、设区的市立法现状分析
    (一)研究方法及样本来源
    (二)设区的市立法总体概况
    (三)设区的市立法内容分析
三、设区的市立法中的“地方性”
    (一)“地方性”的理论渊源
    (二)设区的市立法的“地方性”进路
四、“地方性”立法中难见民间规范的原因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当代中国立法中的国家主义立场[J]. 于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5)
[2]地方城市管理条例立法技术研究[J]. 陈伯礼.  地方立法研究. 2018(05)
[3]立法程序正当化探析[J]. 马贵翔,黄国涛.  人大研究. 2017(08)



本文编号:3608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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