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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债权请求权作出的另案生效判决不能阻却执行

发布时间:2022-02-11 20:49
  <正>【裁判要旨】另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物之交付请求权,在债务人未履行给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前,物权未发生变动,该债权系普通债权,与申请执行人要实现的金钱债权同属债权性质,不具有优先效力,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案号一审:(2017)辽13民初24号二审:(2018)辽民终289号再审审查:(2018)最高法民申6030号【案情】原告:朝阳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诚公司)。被告:郭礼军、刘树奇、郝桂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劳动就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14)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另案生效裁判的效力应秉承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平等原则进行判断
    二、《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6条第2款能否适用于执行异议之诉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案外人不能以查封后的另案仲裁裁决阻却执行[J]. 沈燕.  人民司法(案例). 2018(14)
[2]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判断标准——以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为中心的研究[J]. 肖建国.  政法论坛. 2010(03)



本文编号:36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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