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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获利无法律依据”要件证明规则研究——(2018)最高法民终314号案例评释

发布时间:2022-02-27 09:45
  司法实践中,对不当得利"获利无法律依据"要件证明规则存有较大分歧。(2018)最高法民终314号案例具有典型意义。根据通说法律要件分类说中之规范说,该要件属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产生、形成)规范,应由请求权人(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根据待证事实分类说,划分积极事实与消极事实的依据应是具体案件事实而非"获利无法律依据"的抽象表述,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待证事实是"给付原因消灭的具体因由",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属积极事实,应由请求权人证明。类型化对待说之合理性值得商榷。该要件之证明范围并不要求排除一切可能,请求权人仅证明自己主张的原因即可。二审法院的判决正本清源值得肯定。程序法困境之根源系实体法未明定"占有的推定效力"。 

【文章来源】: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13(03)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案情概要
    1. 基本案情(1)
    2. 争议焦点
二、证明责任的理论与适用
    1. 证明责任的肇源及学理
    2. 证明责任分配的思维顺序
三、“获利无法律依据”要件证明责任分配
    1. 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分歧
    2. 证明责任分配的学理分析
        (1)法律要件分类说视域下证明责任的厘定
        (2)待证事实分类说视域下证明责任的厘定
        (3)类型化对待说视域下证明责任的厘定
    3. 证明对象的合理限定
四、案例评释与延伸思考
    1. 案例评释
    2. 实体法制度反思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之探讨——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为对照[J]. 马爱萍,和佳佳.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8(05)
[2]论否定事实的诉讼证明——以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的要件事实为例[J]. 郑金玉.  法学. 2018(05)
[3]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占有规则立法研究[J]. 陈华彬.  现代法学. 2018(01)
[4]规范说视野下法律要件分类研究[J]. 李浩.  法律适用. 2017(15)
[5]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的再认识——兼论《民诉法解释》第90条、第91条和第108条[J]. 任重.  法律适用. 2017(15)
[6]“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历史变迁与现代运用[J]. 胡东海.  法学研究. 2017(03)
[7]论我国《民法总则》的创新与时代特征[J]. 陈华彬.  法治研究. 2017(03)
[8]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重述[J]. 胡学军.  法学. 2016(05)
[9]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之述评[J]. 袁中华.  法律适用. 2015(08)
[10]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J]. 邬砚.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5(02)



本文编号:364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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