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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用推理的三元维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2-05-08 17:03
  形式推理已经广泛运用于法律中特别是司法中,但形式推理的形式性、抽象性、主客间性、价值中立与法律的丰富内容、具体语境、主体间性、价值导向还是存在着巨大的缝隙,弥补这缝隙的路径是实现法律形式推理向法律语用推理的转向。法律语用推理不是对形式推理的简单否定,而是在形式推理的基础上体现现代法律的三元维度:一是语境,法律话语的意义是由基于特定情境的正确使用所决定的;二是主体间性,法律言语行为的恰当性正在于其所具有的主体间性;三是正当性,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和生命力之所在。正是这三元维度使法律语用推理克服了法律形式推理的缺陷,既符合法律规范,又符合逻辑规则,确保现代法治的"良法之治"。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律形式推理及其缺陷
    (一)在语言上,语言并不完全是对实在法的指称
    (二)在结构上,只考虑大小前提之间的逻辑形式关系,而不能考察大小前提本身的恰当性
    (三)在法律生活上,法律的形式推理远远不能满足生活世界的需要
二、法律语用推理的语境
    (一)语用学的“语境”
    (二)法律语境
        1.基于语境对法律概念的正确理解。
        2.基于语境对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
        3.基于语境对法律规定的正当性思考。
三、法律语用推理的法律主体间性
    (一)语用学的主体间性
    (二)法律主体间性
四、法律语用推理的正当性
    (一)语用学的正当性
    (二)法律正当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正义发展历程的三个层面[J]. 聂长建.  伦理学研究. 2019(02)
[2]主体范式与主体间范式之争及其实质——以弗兰克和哈贝马斯为例[J]. 侯振武.  天津社会科学. 2018(04)
[3]试论类型化思维及其法律适用价值[J]. 张斌峰,陈西茜.  政法论丛. 2017(03)
[4]语用推理的经验本质[J]. 吴亚欣,柳皓.  科学技术哲学研究. 2015(01)
[5]法律论证的语用逻辑重构[J]. 徐梦醒,张斌峰.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4(05)
[6]论语用学视域中的法律推理[J]. 齐建英.  政法论丛. 2012(06)
[7]论法律语用推理[J]. 聂长建,李国强.  前沿. 2009(10)
[8]辩证推理中的大前提的选择——语用学的视角[J]. 聂长建.  政法论丛. 2008(05)
[9]对法律事实建构论的初步阐释——以主体间性为分析进路的思考[J]. 杨波.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6(06)
[10]哈贝马斯访谈录[J]. 章国锋.  外国文学评论. 2000(01)



本文编号:365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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