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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国会制宪中关于司法权范围的争论

发布时间:2022-09-17 17:36
  在民国初年宪法制定的过程中,围绕普通法院是否有权管辖行政诉讼和最高法院是否有权解释宪法这两个问题,制宪者对于法院司法权的范围展开了争论。各种观点的分歧反映出制宪者对司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权与立法权关系的不同理解。争论的结果是行政诉讼属于法院司法权的范围,但解释宪法的权力则不属于最高法院。这表明宪法肯定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但否定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关于普通法院是否有权管辖行政诉讼的争论
    (一)争论双方的观点
    (二)对双方观点的评析
二、关于最高法院是否有权解释宪法的争论
    (一)争论双方的观点
    (二)对双方观点的评析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清末民初关于设立行政裁判所的争议[J]. 李启成.  现代法学. 2005(05)
[2]宪法解释主体论[J]. 范进学.  中国法学. 2004(06)
[3]分权制衡原则与宪法解释——司法审查以及宪法法院制度下的经验与理论[J]. 张翔.  法商研究. 2002(06)



本文编号:3679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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