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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以来广西三江侗族法制变迁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05 16:23
  明王朝时开始以设置土官的方式对三江侗族进行法律控制,清王朝时,随着国家基层组织与教化工程逐步深入三江侗族地区,三江侗族地区呈法制内地化趋向。民国时期,新桂系一方面借三江侗族自治与自卫的良基进行县级地方自治的实践,一方面培植三江侗族民众现代法律观念,推动了三江侗族社会开始向"法理社会"转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款组织时期形成的法文化传统,与现代中国法律体系一起构建了三江侗族自治县的法治模式。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明朝——设置土官对三江侗族进行法律控制
二、清代——三江侗族地区的法制内地化
    (一)款首制定款约时引入中原礼法
    (二)款首与官府在御匪和治安方面配合关系的建立
    (三)三江侗族引入国家纠纷解决机制
三、民国——三江侗族向“法理社会”的转型期
    (一)新桂系以侗族为重心的地方自治的实施
        1.新桂系对三江侗族自治与自卫传统的重视。
        2.以款组织为基础编民团组织。
        3.在款组织下编保甲组织。
    (二)新桂系对三江侗族民众现代法律观念的培植
        1.革除陋习。
        2.政府法规的宣传与讲解。
    (三)三江侗族处理刑事案件的现代化转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三江侗族法制现代化建设期
    (一)三江侗族的自治传统于现代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1.礼治精神。
        2.新乡贤组织———“老年协会”。
    (二)三江侗族自治县法律体系的建构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明清时期桂北三江侗族地区法制儒家化研究[J]. 于锋.  安顺学院学报. 2019(03)
[2]在苗疆发现历史——《改土归流与苗疆再造》序[J]. 张新民.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1(01)
[3]清律的继承和变化[J]. 瞿同祖.  历史研究. 1980(04)



本文编号:370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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