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保护平衡之治
发布时间:2022-12-04 10:36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应当遵从平衡之治理论。金融消费者与微观金融组织机构的良性互动即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之治。而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消费者通常是需要按照微观金融组织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但微观金融组织机构若对信息使用不当,则难免会侵犯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调微观金融组织机构的说明义务从而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为金融秩序汇入矫正正义的合理意蕴,走向正义与秩序的协调统一。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平衡之治
二、金融消费者与微观金融组织机构之间权义的失衡
三、金融消费者与微观金融组织机构之间的权义平衡
(一)知情权与信息披露义务
(二)金融工具的合力安排
1. 信息工具的组合
2.信息工具与非信息工具的组合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互联网金融信息偏在的法律规制[J]. 刘艳平. 南方金融. 2019(10)
[2]法治:权利义务平衡之治[J]. 贺电,孙洪波. 广东社会科学. 2014(06)
[3]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律思考[J]. 刘艳平. 学术交流. 2014(11)
本文编号:370809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平衡之治
二、金融消费者与微观金融组织机构之间权义的失衡
三、金融消费者与微观金融组织机构之间的权义平衡
(一)知情权与信息披露义务
(二)金融工具的合力安排
1. 信息工具的组合
2.信息工具与非信息工具的组合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互联网金融信息偏在的法律规制[J]. 刘艳平. 南方金融. 2019(10)
[2]法治:权利义务平衡之治[J]. 贺电,孙洪波. 广东社会科学. 2014(06)
[3]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律思考[J]. 刘艳平. 学术交流. 2014(11)
本文编号:370809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37080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