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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责任之多元法律性质探析

发布时间:2022-12-17 16:50
  传统观点尚未准确认识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致使其无法有效满足生态修复的现实需求。基于环境公益救济体系与环境私益救济体系的观点,生态修复责任应在不同案件中具有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多元法律性质。民事生态修复责任一直与恢复原状等责任承担方式混同使用,现应独立纳入民事责任体系;行政生态修复责任已经在单行法中得到规定,但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因"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引入,刑事生态修复责任成为生态修复责任的起源,而现实需求与条文规定的空白相冲突,令其发展停滞。可见,准确认识生态修复责任的多元法律性质,将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多方面共赢。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生态修复责任之民事责任性质
    (一)民事立法中生态修复责任的尝试
    (二)生态修复责任纳入民事责任的必要性
        1. 民事责任具有先天优势。
        2. 传统民事责任存在不足。
        3.“绿色原则”的必然要求。
    (三)确立民事生态修复责任的可行性
        1. 法理基础。
        2. 法益基础。
        3. 立法基础。
三、生态修复责任之行政责任性质
    (一)行政生态修复责任的理论依据
        1. 行政生态修复责任的理论前提——“公共信托(The Public Trust)”。
        2. 行政生态修复责任的逻辑起点——“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3. 行政生态修复责任的辩证基础——“蛋糕理论”。
        4. 行政生态修复责任的必然要求——行政法生态化。
    (二)行政生态修复责任的现行法依据
    (三)行政生态修复责任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1. 体系化明确化规定。
        2. 建立监督机制。
        3. 扩充责任主体。
四、生态修复责任之刑事责任性质
    (一)刑事生态修复责任的确立
        1. 理论基础。
        2. 实践基础。
    (二)刑事生态修复责任存在的问题
        1. 责任承担方式。
        2. 责任产生方式。
    (三)刑事生态修复责任的应然路径
        1. 行为性措施存在与两种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匹配的选择。
        2. 生态恢复性司法措施中货币性措施应归入附加刑中的罚金刑,且专款专用于生态环境工作。
五、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权探索及其保护进路[J]. 管伟康.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2)
[2]恢复性措施在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分析[J]. 李挚萍,田雯娟.  法学杂志. 2018(12)
[3]生态修复责任之内涵探究[J]. 宁清同.  学术界. 2018(12)
[4]民法典编纂中的生态修复责任探讨[J]. 杨芃,宁清同.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8(05)
[5]生态修复的刑事判决样态研究[J]. 蒋兰香.  政治与法律. 2018(05)
[6]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法律性质辨析[J]. 李挚萍.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7]论我国生态修复性司法模式的实践与完善[J]. 任洪涛,严永灵.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4)
[8]生态修复责任:一种新型的环境责任形式[J]. 康京涛.  青海社会科学. 2017(04)
[9]民法中恢复原状的生态化表达与调适[J]. 胡卫.  政法论丛. 2017(03)
[10]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证解析[J]. 吕忠梅,窦海阳.  法学研究. 2017(03)



本文编号:372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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