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工伤劳动者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3-03-14 21:55
<正>[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被告:某矿务局某多种经营公司。原告诉称:原告于1998年6月13日下午1时30分,在被告处井下采煤时受伤。2004年8月25日被认定为工伤,2004年12月15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双方就工伤待遇问题诉讼后,法院判决被告自2008年10月开始每月向原告支付伤残津贴400元至今,已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现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足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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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76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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