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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员惩治体系中的“效力赎罪”问题

发布时间:2023-05-18 19:47
  效力赎罪既不属于一般赎刑,也不同于捐赎,是清代在官员治理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套独特的官犯惩治、改造和利用手段,包括军前效力赎罪、军台效力赎罪、新疆效力赎罪和内地工役效力赎罪等多种类型。清代官犯效力赎罪主要由最高统治者掌握,实施非常普遍,赎罪官犯群体数量庞大,其活动深入到地方社会的各个方面,影响深远。清代官员惩治体系的调适要求、官犯惩治和改造的客观需要、地方社会治理的客观需求和清代皇权对司法的强大干预等因素,是效力赎罪产生并不断发展的重要原因。清代官犯效力赎罪政策独立于国家刑制,对当时的官方制度和社会发展都产生重要影响。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清代效力赎罪概念的辨析
二清代官犯效力赎罪类型的考察
    (一) 开疆戍疆与军前效力赎罪
    (二) 边疆驿递体系的发展与军台效力赎罪
    (三) 西域治理与新疆效力
    (四) 内地省份的工役效力
三清代官员效力赎罪政策成因分析
    (一) 清代官员惩治体系的调适要求
    (二) 清代官犯惩治和改造的客观需要
    (三) 清代地方社会治理的客观需求
    (四) 清代皇权司法下的特殊产物



本文编号:3818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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