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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02 08:08

  本文关键词:中美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本文采用比较的方式,对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具体分为对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立法背景的比较,主体的比较、归责原则的比较、适用条件的比较以及惩罚性赔偿金适用标准的比较。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认为两国产品责任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的主因在于发达的商品经济,美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渊源包括判例和成文法,这种渊源能够更好地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功能。美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主体范围比中国的责任主体要更加广泛,不仅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各环节的销售者,而且还包括产品出租人和托管人。《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弊大于利,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并不利于产品受害者的保护。美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更强调对产品责任人主观恶意的严重程度之判断,而中国产品责任则侧重于保护最严重的损害事实,把适用范围限制在对产品消费者生命健康权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美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比中国的要科学合理,不仅包括多种不同的计算方式,而且具有一系列的参考要素。中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加强判例的参考作用,扩大主体范围,将归责原则统一为过错推定原则,解除适用范围的限制,添加主观恶意程度之条件并创建科学合理的赔偿金额确定方式。
【关键词】:中美产品责任 惩罚性赔偿 比较研究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3.8;D971.2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10
  • 第一章 绪论10-15
  • 第一节 研究意义和方法10-12
  • 一、研究意义10-11
  • 二、研究方法11-12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12-15
  • 一、国内的研究现状12-13
  • 二、国外的研究现状13-15
  • 第二章 中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立法背景之比较研究15-22
  • 第一节 中美两国具有相似的立法背景15-19
  • 一、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给两国带来了不曾有的新问题15-16
  • 二、传统的产品责任制度已无法适应现状16-17
  •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被引入产品责任领域17-19
  • 第二节 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两国制度产生的主因19-20
  • 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更丰富的渊源20-21
  • 本章小结21-22
  • 第三章 中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体范围比较22-27
  • 第一节 美国产品责任人的严格界定更有利于产品受害者的保护22-25
  • 一、美国产品责任人的范围比中国的更具广泛性和确定性22-24
  • 二、美国法的规定更有利于维护产品受害者的利益24-25
  • 第二节 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主体具有相同性25-26
  • 一、美国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为索赔者25
  • 二、中国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为被侵权人25-26
  • 本章小结26-27
  • 第四章 中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归责原则之比较27-32
  • 第一节 中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不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27-29
  • 一、《食品安全法》对生产者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27
  • 二、美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一直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27-28
  • 三、《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弊大于利28-29
  • 第二节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产品受害者的保护29-30
  • 本章小结30-32
  • 第五章 中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之比较32-38
  • 第一节 美国法律更注重产品责任人的主观恶意程度32-35
  • 一、美国法律以产品责任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为核心32-33
  • 二、中国法律忽视产品责任人的主观恶意程度33-35
  • 第二节 中国法更注重产品责任损害事实的严重程度35-37
  • 一、中国法严格限制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35-36
  • 二、中国法的规定阻碍惩罚性赔偿功能的发挥36-37
  • 本章小结37-38
  • 第六章 中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标准之比较38-45
  • 第一节 中国法比美国法缺少确定赔偿金的参考要素38-40
  • 一、美国法惩罚性赔偿金额由两部分要素确定38-39
  • 二、中国法缺乏参考要素不利于赔偿金额的确定39-40
  • 第二节 美国法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式更优于中国法40-44
  • 一、中国以产品价款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基础40-41
  • 二、美国法的计算方式多样化41-42
  • 三、美国法的计算方式比中国法的更为合理42-44
  • 本章小结44-45
  • 第七章 美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中国的启示45-51
  • 第一节 加强判例在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案件中的参考作用45-46
  • 第二节 扩大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主体范围46
  • 第三节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之归责原则应统一为过错推定原则46-47
  • 第四节 解除适用范围限制并添加主观恶意程度之条件47-49
  • 一、解除适用范围限制48
  • 二、添加主观恶意程度的条件48-49
  • 第五节 创建科学合理的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金额确定方式49-50
  • 一、确定金额的参考要素49-50
  • 二、金额的计算方法50
  • 本章小结50-51
  • 结论51-53
  • 参考文献53-56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56-57
  • 致谢57-58
  • 附件58

【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王若愚;;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立法探析[J];平顶山学院学报;2012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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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1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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