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大理院法令解释制度研究(1912-1927)
发布时间:2017-06-24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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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国初年,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依据《法院编制法》第三十五条“大理院长有统一解释法令及必应处置之权”的规定,行使统一法令解释权。在其存在的十六年间,共作出了2012号解释,发布了约2800则判例。及时公布、系统编辑的法令解释文件效力如同法律,对民国初年的司法活动产生了深刻影响,并逐渐形成了由最高审判机关以发布专门文件的形式统一行使法律解释权的法律解释制度。 大理院法令解释制度是在民初法令不备而司法审判亟需规范依据的特定历史背景下产生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的。大理院通过发布通告、解释文件、判例,制定章程等方式明确了解释的主体、对象、形式、程序。与西方法律解释制度相比,民初法制将法令解释权作为一种权力归之于最高审判机关,并以发布解释例、判例的方式实施,经过系统编纂的解释例及判例,具有抽象之拘束力,形同立法,有其独特之处。这种制度安排与民初法令不备、司法人员素质较低的社会现实有关,更重要的是这种法令解释制度与中国传统的法律解释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民初法令解释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解释制度的延续和发展。民初法令解释制度满足了当时司法对法令统一的需求,维护了司法独立,传播了西方先进的法学理念,这是其合理性的一面。但作为在特殊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中西混合的制度,又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法令解释本身存在繁杂、保守的局限;法令解释具有抽象拘束力,有侵犯立法权之嫌;将法律解释作为一种权力归于最高司法机关,直接导致了地方法院在法律解释上的无所作为以及人们对法律解释的误解。民初大理院法令解释制度在国民政府时期得到继承和发展,最终发展成为违宪审查制度,从而获得新生,走出了一条近代中国法律解释的独特之路。 在中西相遇、新旧交替的历史大背景下,民初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也经历着痛苦的抉择和蜕变。大理院法令解释制度的创设只是民初法律人承旧启新,开拓前进的一个尝试,其中蕴含着先贤的智慧和创造。其对国民政府时期法律解释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甚至对当下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也有所启示,这是民初法令解释制度超出当时社会的历史意义。放宽历史的视野,百年法制改革是一整个的系统。此间的曲折和反复自不待言,然而法制变革与传承间的脉络还是有迹可循。鉴往而知来,今日的问题未尝不是昨日的翻版,前人的探索应该能够为我们当前问题的解决提供些许的启示。
【关键词】:大理院 法令解释制度 解释例 判例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9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s4-7
- 序论7-15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7-8
- 第二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8-9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结构9-12
- 第四节 现有研究述评12-15
- 第一章 大理院法令解释制度的形成及运行15-30
- 第一节 大理院统一解释法令权的渊源15-18
- 第二节 大理院法令解释制度的确立18-20
- 第三节 大理院法令解释制度的运行方式20-24
- 第四节 大理院对其所作判决及解释法律文件的编辑24-30
- 第二章 大理院法令解释制度的内容——以解释例为中心30-44
- 第一节 "统"字号解释法律文件的体裁30-33
- 第二节 "统"字号解释法律文件的解释对象33-38
- 第三节 "统"字号解释法律文件所运用的解释方法38-40
- 第四节 "统"字号解释法律文件的效力40-41
- 第五节 "统"字号解释法律文件的主要作用41-44
- 第三章 大理院法令解释制度的特性及其历史成因44-55
- 第一节 大理院法令解释制度的特性44-45
- 第二节 大理院法令解释制度特性的历史成因45-55
- 第四章 大理院法令解释制度的合理性及局限55-61
- 第一节 大理院法令解释制度的合理性55-57
- 第二节 大理院法令解释制度的历史局限57-61
- 余论 近代中国法律解释制度之路及其未来61-68
- 第一节 民初法令解释制度在国民政府时期的延续61-62
- 第二节 民初法令解释制度在国民政府时期的发展变化62-66
- 第三节 近代中国法律解释制度的启示66-68
- 结语68-69
- 参考文献69-73
- 致谢73-74
【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刘昕杰;杨晓蓉;;法律方法的早期探索:民国学者对法律解释的研究(1911—1949)[J];法律方法;2012年00期
本文关键词:民初大理院法令解释制度研究(1912-1927),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47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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