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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法经济学分析

发布时间:2017-07-13 18:21

  本文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的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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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惩罚性赔偿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然而在学理上得到认可、并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推广和运用的是英美法系国家。在英美国家,惩罚性赔偿本质上是作为一种社会示范性赔偿,而不是纯粹私人的补偿性赔偿。我国学者对其责任性质的争论主要有三种学说:行政责任说、民事责任说、经济法责任说等。 惩罚性赔偿具有多种功能,学者甚至能概括出其七种功能。然而,这些功能应具有主次之分,其主要功能应是惩罚、威慑和补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在两大法系均饱受争议,运用大陆法系传统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原理很难对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正当性作出令人完全信服的解释。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可以较好地解释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根据,即通过增加赔偿的额度达到对加害人及其潜在加害人的最佳威慑;实现最佳威慑水平的最优损害赔偿应当是损害赔偿同损害相当;加害人存在一定的逃避责任的概率。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应主要局限于民事领域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其适用条件除了应符合民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之外,,应着重强调不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确定惩罚性赔偿额度时,除了考虑不法行为逃避责任的概率之外,尚应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当中,法官还常采用固定倍数、定额罚款、设定上下限等方法。 我国在几部法律中虽然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我国立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存在适用范围有限、适用条件苛刻、赔偿标准不合理、赔偿数额不明确等缺陷,应急待立法完善。 惩罚性赔偿公益基金的设置是惩罚性赔偿赖以存在的正当性基础的逻辑必然。公共利益受损、鼓励私人执法和原告不应独享惩罚性赔偿金是支撑公益基金设置的理论依据。惩罚性赔偿公益基金的设置应着重从资金的筹集、机构的设置、管理人的选任和职责、基金的管理、运作等方面进行制度构建。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威慑 补偿 法经济学分析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0-059;D922.294;D922.52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8
  • 引言8-10
  • 1 惩罚性赔偿的历史渊源及其责任性质10-17
  • 1.1 惩罚性赔偿的内涵10
  • 1.2 惩罚性赔偿的历史渊源10-12
  • 1.3 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12-17
  • 1.3.1 英美法系12-13
  • 1.3.2 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性质的学说及其评述13-14
  • 1.3.3 惩罚性赔偿责任性质的法经济学分析14-17
  • 2 惩罚性赔偿的约束条件17-26
  • 2.1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17-18
  • 2.2 约束惩罚性赔偿激励作用的因素18-26
  • 2.2.1 最佳威慑水平19-20
  • 2.2.2 最优损害赔偿20-24
  • 2.2.3 逃避责任概率24-26
  • 3 域外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性考察26-35
  • 3.1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26-30
  • 3.1.1 适用范围26-28
  • 3.1.2 适用条件28-30
  • 3.2 惩罚性赔偿额度的确定30-33
  • 3.2.1 固定倍数31-32
  • 3.2.2 定额罚款32
  • 3.2.3 设定上限32-33
  • 3.3 适用惩罚性赔偿考虑的相关因素33-35
  • 4 我国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及其完善35-43
  • 4.1 我国惩罚性赔偿立法及其存在的问题35-39
  • 4.1.1 适用范围有限37
  • 4.1.2 适用条件苛刻37-38
  • 4.1.3 赔偿标准不合理38
  • 4.1.4 赔偿数额不明确38-39
  • 4.2 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立法的建议39-43
  • 5 惩罚性赔偿公益基金的制度构建43-49
  • 5.1 公益基金设置的合理性的法经济学分析43-46
  • 5.2 惩罚性赔偿公益基金设置的制度构想46-49
  • 结语49-50
  • 参考文献50-52
  • 致谢52-53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著)及科研情况5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尹志强;;我国民事法律中是否需要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J];法学杂志;2006年03期

2 荣振华;;惩罚性赔偿制度思辩——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04期

3 陈越鹏;;论惩罚性赔偿公益基金之构建——以法经济学为前提[J];广东商学院学报;2011年06期

4 张维迎,邓峰;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J];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03期



本文编号:537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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