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民法的私法性
发布时间:2017-07-14 00:19
本文关键词:论市民法的私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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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民法之作为私法的说法自古罗马而有。但是其何以为私法及作为私法的意义何在,自古即语焉不详。诸说聚讼之所在,无非私法与公法之分别而已。本文之要旨即在于在现代性的意义上,在纯粹私法领内,解说市民法之何以为私法及该理论值价值何在。 本文首先批判了关于以市民法为市民社会法的观点。将二者联系起来的说法,纯粹是语词上的“误会”。本文进而认为,二者并没有历史的现实性和逻辑的必然性。本文认为,市民法应当返回到自然法理论,这既有理论渊源,也有理论依据。自然法学理论,,尤其是康德以来的自然法学说,为现代民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康德—萨维尼的权利学说的核心就是将市民权利体系建立在人的自由之上,既不是诉诸对象上的自然、神或者理性,也不是基于方法上的理性的原则演绎体系。人的权利就是了人的自由本身,而不仅仅是自由的工具。 自由是市民权利的基础,私人领域内的自由即私人的主观权利。私人领域是一种“隐喻”,表达了私人自由的绝对空间,表达了私人在自我领域内的绝对自由。私人领域内的自由,是先天的,不可剥夺的,同样,私人领域内的权利,即私人的主观权利,也是先天的,先于国家法律;纯粹私人领域的私人利益先于任何集体、社会和国家利益。市民法不可能是私人自由规范法,只能是裁判法。 所以,作为主观权利法的市民法必须是私法,但形式的局限性决定了市民法必须表现为客观法。这样,市民法以主观权利和客观法之间的矛盾为其基本内容。市民法之以其客观法的形式表达了主观权利,予主观权利以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但是作为客观法,不仅在形式上,也在实质上限制、侵害甚至吞噬主观权利。此为自由之大敌,必须保持警醒。 市民法的科学性只能是表面的形式体系。作为自由法,面向的是无限制的主体性的自由的权利法,市民法不可能是实质上科学的。自由与科学性是不相容的。 以此,市民法当通过市民法学返躬自省,坚持自身严格的私法性,不向权力低头,坚持批判的精神,成为面向普遍的主体自由的权利法学。
【关键词】:市民法 私法性 市民社会 私人领域 主观权利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13;D904.1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9
- 导言9-11
- 第一章 市民法与市民社会11-19
- 第一节 “市民法”的基本含义11-13
- 第二节 有关市民社会的学说13-15
- 第三节 市民社会与市民法关系的再讨论15-17
- 第四节 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私法理论17-19
- 第二章 从私人领域理解私法19-25
- 第一节 关于私法理论的诸学说19-20
- 第二节 私人领域的基本内涵20-22
- 第三节 私人领域与市民权利的关系22-25
- 第三章 市民法的私法性25-37
- 第一节 市民法的核心是市民权25-29
- 一、 市民权利的双重含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25-27
- 二、 市民权利是私人自由的法律形式27-28
- 三、 市民权是私人利益的市民法形式28-29
- 第二节 市民法的客观法形式29-31
- 一、 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有限性的克服29-30
- 二、 市民权利作为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请求权与诉的分离30
- 三、 市民法是裁判法,而不是私人行为规范法30-31
- 第三节 市民法的核心是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关系31-36
- 一、 市民法律渊源的实证化31-32
- 二、 权利体系及其内容的实证化32-33
- 三、 法律解释方法的实定化33-34
- 四、 私法裁判效力的普遍化34
- 五、 共同利益、公共秩序、公共政策等介入私法34-35
- 六、 市民法中的公法因素35-36
- 第四节 市民法的私法本性36-37
- 第四章 作为严格科学的市民法与作为 自由法的市民法37-40
- 第一节 市民法学的严格科学性是有限的37-38
- 第二节 市民法作为自由法的私法本性38-40
- 结语40-41
- 参考文献41-42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42-4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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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38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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